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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骆某某与被上诉人林某甲、林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乐华,湖南湘江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共同委托代理人石琴,株洲市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志勇,株洲市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甲、林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骆某某就本案不再向被上诉人林某甲、林某乙主张权利;

二、被上诉人林某甲、林某乙自愿承担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8)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向田仲发应支付的x元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不再向上诉人骆某某行使追偿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共计2798元,上诉人骆某某自愿负担1698元,被上诉人林某甲、林某乙自愿负担11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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