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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美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诉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美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王某某,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经二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行政助理,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贷款x.89元,分四次支付完毕,从2009年9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支付x元,2009年12月份支付x.89元,如逾期不还,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62%(5.31%的双倍)支付利息。

二、其他双方相互无涉。

本案受理费1016元,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梁

代理审判员:张昊图

人民陪审员:尚飞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金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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