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洛阳市美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王某某,系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经二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行政助理,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贷款x.89元,分四次支付完毕,从2009年9月份起每月月底前支付x元,2009年12月份支付x.89元,如逾期不还,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62%(5.31%的双倍)支付利息。
二、其他双方相互无涉。
本案受理费1016元,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梁
代理审判员:张昊图
人民陪审员:尚飞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金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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