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与陈某某保险金追偿纠纷案

时间:1998-12-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沭民初字第2165号

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男,32岁,汉族,沭阳县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溪,宿迁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39岁,汉族,沭阳县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家友,宿迁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东,宿迁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某保险金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与被告签订车辆承包合同,因被告违约没有对承包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致使承包车辆肇事后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当于保险理赔金额的经济损失。

被告陈某某辩称:承包车辆没有投保,系原告未按口头约定提前支付承包金所致,原告擅自雇佣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应由肇事驾驶员承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抗辩,并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车辆承包金(略)元及借款2000元。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承包协议书:甲方(陈某某)将“东方红(略)型”汽车一辆发包给乙方(孙某);协议从1997年9月1日年8月31日止;月承包金5000元,于每月X号交清,第一月于X号前付清;甲方负责车上的保险费(色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身险)等等。后因车在外地,被告于同年9月20日才将承包车辆交付给原告。同年9月19日、28日和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分别交付承包金2500元、1000元500元,共计币4000元(含驾驶员陈某凤工资)。同年10月17日上午,原告雇佣驾驶员刘亚州驾驶承包车辆在苏307线96K+950米处肇事,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刘亚州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11月11日,肇事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1、死者补偿费5年(略)元、火化费2751元;2、参加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误工费200元,拖尸费500元,法检费300元;总计(略)元×80%=(略).80元,由车方付给。原告孙某付款(略).80元,被告陈某某付款2000元。

事故发生后,承包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至1997年11月18日由原告领回停运。同年12月20日,原告应被告请求将该车及随车证照等手续一并返还。1998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当于保险理赔金额的经济损失。审理中,经本院委托沭阳县保险公司对承包车辆肇事损失进行理赔计算鉴定金额为(略).08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证人证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书、保险理赔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承包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违反约定,对承包车辆未投保强制险种,致使原告在承色经营中发生交通肇事赔偿后丧失理赔请求权,对此被告反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70%)。原告明知车辆未投保仍行车营运肇事而受损,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30%)。原告雇佣合格驾驶员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该驾驶员只应对肇事车辆保险理赔金额以外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被告称双方另有口头约定,经查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车辆承包金属另一法律关系,提起反诉但不缴纳诉讼费,本院决定不予合并审理。被告所支付的2000元交通肇事赔偿金,应从原告应得赔偿额中予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条、第5条、第26条、第2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孙某支付车辆保险金损失款(略).86元(被告已付2000元应从中扣除)。

案件受理费851元,原告负担255元,被告负担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明军

审判员周成祥

代理审判员徐从兵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