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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敲诈勒索、行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48岁。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7月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戚某某,河南万翔(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汪某某,湖北富阳(略)事务所(略)。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1年1月4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追诉(2010)X号起诉书追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行贿罪。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戚某某、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而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到案发,被告人李某甲以向湖北省武汉市、河南省信阳市有关部门举报贩运青蛙、斑鸠、獾等野生动物的车辆、查扣车辆及货物、处理货主为由,采取向京珠高某公路豫南收费站交警缴纳一定的费用后,伙同其子李某光(另案处理)驾驶鄂x号本田雅阁轿车(已扣押)到京珠高某公路豫南收费站查验过往的运送野生动物的车辆,并在武汉市“白沙洲”水产市场安插线人“老某”,防止货主私自“走货”,一旦发现私自走货的车辆,就通知豫南收费站交警查扣车辆及货物,进行放生处理及罚款处理,以此手段要挟贩运野生动物的车辆及货主,迫使在武汉市“白沙洲”水产市场经营野生动物的货主高某体(高某某)、骆某某等人、河南省南阳市、漯河市、周某市等地侯新志、李某乙等人贩运野生动物的货主,向其交纳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交钱,被告人李某甲敲诈贩运、经营野生动物货主人民币55万余元(从其被查扣的银行卡、存册汇入现金计算);2007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为达到敲诈途经京珠高某公路豫南收费站贩运野生动物车辆的货主及不查扣其事先打招呼的贩卖野生动物车辆的目的,先后向信阳交高某公路交警支队京珠大队大队长许汉武行贿x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行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关于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数额偏高,证据不充分;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被害人花钱为保其违法利益,有自愿的成份;是交警和被害人两个违法行为的存在促使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其举报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归案后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被扣押的本田轿车应认定为退赃。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行贿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行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受贿人已免予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某甲送给信阳高某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京珠大队)一定的钱款后,要求该队按其举报检查过往该队在京珠高某公路豫南收费站执勤点的运输野生动物的车辆,后其以举报为手段,要挟贩运野生动物的货主向其交付一定钱款,如交付一定钱款,其就能保证该运输野生动物的车辆顺利通过豫南收费站交警执勤点,否则就要受到该执勤点交警的查处,先后迫使在武汉市“白沙洲”水产市场经营野生动物的货主高某体(高某某)、骆某某等人,河南省南阳市、漯河市、周某市等地贩运野生动物的货主侯新志、李某乙等人,按运输野生动物数量的比例向其交付钱款。为防止货主瞒报运输野生动物的数量,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驾驶鄂x号本田雅阁轿车,不定时到京珠高某公路豫南收费站查验过往车辆,并在武汉市“白沙洲”水产市场安插线人,一旦发现未向其交付钱款或瞒报数量少交钱款而运输野生动物的车辆,就通知交警查扣该车辆及货物,进行放生或罚款处理。被告人李某甲以此手段共敲诈贩运、经营野生动物的货主人民币共计55万余元。后经被害人骆某某举报案发,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5月2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被抓获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举报人骆某某的犯罪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敲诈勒索举报人之外的其他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鄂x号“本田雅阁”轿车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诉讼中,被告人李某甲亲属自愿代其退赃人民币x元于本院。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后举报他人犯罪,目前侦查机关对其举报内容的调查尚无结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2010年5月26日供述:我在信阳市豫南收费站向高某交警举报贩运青蛙的车辆。我与交警商量,每月向交警交点钱,以后就不再拦拉青蛙的车辆。每月给每个交警交一千元。后我每个月过来一次,一人一个红包,红包内有一千元钱,协警也给。花费在高某交警方面的开支,一个月约一万五千元。这些钱是拉青蛙的货主的。货主的钱从银行汇过来,汇到我的账号上。我在邮政储蓄开的户,有我本人的、我儿子的、李某安的。拉青蛙的货主按车算,每车300元至100元不等。大巴车上的按件算,每件10-20元钱。除了青蛙,还有少量的斑鸠、猪獾、狗獾等,收钱的标准一样。2008年、2009年高某交警改变了收钱方式,规定每月向大队交3000元,两个中队各交3000元,钱每月交到大队长、中队长那里。拉野生动物的车如果交警不拦车,车自行通过。如果车被拦下,货主给我打电话,我再给高某交警打电话,让他们放行,这针对交过钱的车,没交钱的车我不管。2007年我向交警举报过几次运输野生动物的车,后来货主就出钱让我协调交警,我就再没举报了。让我协调交警关系的货主武汉有四个,漯河几个人在一起由一个人出面联系我,驻马店西平一个,南阳一个。

其2010年5月27日第一次供述:我从2007年7、8月份开始给交警交钱,先给彭杰等人,后又给许汉武等人交钱。我到豫南收费站,有时我一个人去的,有时是我儿子李某光帮忙开车去,2009年3月份开始开本田雅阁轿车,车牌是鄂x。2007年我开始举报,开始他们有时移交Im河、平桥、罗山林业公安局或者现场放生,后来我和他们熟了,这些贩卖青蛙的就找到我,他们出钱,我去打点,以后就放行了。

其2010年5月27日第二次供述:因为经常举报别人,后来我慢慢认识了武汉搞水产的周某某、高某某、小某丙、老某等人。高某某出面找我,说给我一点钱,让我帮帮忙。2007年骆某某在京珠高某豫南收费站被高某交警查扣了一车青蛙,请我出面帮忙疏通,后来我和高某交警联系上以后,这些贩运青蛙的人就按货给我提钱,我保证他们在豫南收费站没事。如果是成车走货的话,一车提100-300块钱,如果不够一车,每件按10-20块钱提。主要有这些人:武汉白沙洲水产批发市场贩青蛙的周某某、高某某、小某丙、老某、骆某某、海某、小某戊;漯河往武汉贩青蛙的几个人由张前忠的老某出面;西平的几个人由永林出面;南阳贩青蛙的“张超”、贩猪獾、狗獾的建宏、贩蛇和猪獾的王梅;信阳贩运野兔的姓“连”的,还有漯河临颖贩青蛙常伟的老某。他们的钱一般都是汇到我银行卡上,也有给我现钱的,但比较少。这些人走货的时候把车号发到我手机上,不够一车的报件数,隔一段时间往我卡上打钱,一次汇几千块钱左右。高某交警有时在收费站查车,不查车的时候我就不用管了,要是查车的话,高某交警就给我打电话,我把车号报过去,他们就放行。这些人一般把款汇到有我名字的卡、有李某平、李某光、曹娟的卡。可能有十几万块钱,具体记不清了。

其2010年5月28日第二次供述:我用李某安的驾驶证在邮政储蓄银行开了一个账户,账户号是x。那些贩卖青蛙、猪獾等野生动物的货主及商贩向我开的这个账号存汇款。这个账号是我用手机发给他们的。我的手机短信收件箱中有他们发的车号及件数的信息,按这个数量交钱。不报的话被交警查住处理时要多交钱,被查住后,他们会让我说情,一般情况是大巴车托运的为500至1000元,货车2000元。我接到信息后,交警要查车的话,我就把车号报给执勤的交警。货主如果虚报、瞒报货物数量,一旦被交警检查发现,货会被扣下,货主或商贩会让我协调,我一般打电话让交警放行,有时也得交钱,这时我就过来交,交警一般不收外人的钱。事情处理完后事主再把钱汇给我。他们查车时有时会让我过来帮忙看,一是怕查住我报的车,二是查一些生车,就是事先没有向我通报的车,多查车交警好多收钱。有时我一个人来,有时我儿子开车陪我一块来。

其2010年5月29日第一次供述:2010年4月1日,朱久明给我发信息,告知当日为全国客车教育整顿统一行动日,他告诉我的意思是我有几个熟人开客车,告诉他们不要超员,过去也给我发过信息,告知有检查,我会告知有关车主注意。2010年3月19日,朱久明给我发信息说以后改用账户,钱打到新账户上来。我给高某豫南站的中队长的都是现金,如果查车我就告诉中队长车号让其放行。

其2010年5月29日第二次供述:付钱的贩卖野生动物的货主有:高某某、周某某,武汉人,在武汉白沙洲市场批发青蛙,俩人从2007年开始给我提钱;老某,武汉白沙洲市场批发行老某,他自己不走货,一般是货被扣了找我疏通;小某丙、海某、小某戊,三人在武汉白沙洲市场批发青蛙;建锋,从南阳往广州发斑鸠、狗獾子;张超,他从南阳往武汉或湖南发青蛙;王梅,从南阳往湖南、广州发蛇、猪獾子;连某,信阳人,未见面,2009年给我联系的,他从南阳往厦门发斑鸠、野兔;永林,西平人,往武汉、湖南发青蛙;常伟,漯河临颖人,他老某往武汉发青蛙;还有长沙的赵胜奇、许建文贩青蛙。好像是2008年姓兰的在豫南收费站走了一车斑鸠,当时我在豫南站帮交警查车,把这车货扣了,后来,姓兰的与我联系,给我汇了些钱,我把事情摆平了,后来姓兰的和我商量给我提成,我可以保他无事。后来他给我汇多少钱记不清了。我从2002、2003年以后开始举报别人,后来发现通过这个办法,那些贩卖青蛙的货主和接货老某都怕我,愿意给我一些钱来摆平,我就利用这个手段找别人要钱。2007年,骆某某在信阳高某公路豫南收费站贩卖青蛙被查住后,我发现通过高某查扣车辆更方便,就一直与豫南收费站的交警保持联系,可以控制贩卖野生动物的车辆,我也可以从中收钱。刚开始我每星期在收费站呆二、三天,专门查贩青蛙的车,后来也查贩其它野生动物的车。我给武汉白沙洲货行的人一些信息费,了解到拉货的车号,然后我再到收费站让交警查扣,然后我再出面摆平,事后,货主给我汇钱或现金。我开始在豫南收费站专门截贩卖青蛙的车,后来,高某某、周某某找到我商量,按车、按件给我钱,我就不截了。在豫南收费站高某交警也查扣其他贩运野生动物的车,后来这些货主也是按车、按件给我钱,我再出面与高某交警疏通,他们的车就能顺利放行了。我儿子李某光在2007年开始同我一起截车,他开车带我过去,有时帮忙看车,有时帮交警看看什么货,但与交警疏通,就我一个人。我通过截扣贩卖野生动物的车辆,达到控制货主的目的,我从中大概收有二、三十万元钱,具体记不清了。

其2010年5月29日第三次供述:2007年以前,我在外混的钱都放在我以自己的名字在邮政储蓄办的卡上,后来货主都往这卡汇钱,2007年我怕出事注销了。后来我就用我儿子李某光的名字办的卡,又用李某平、李某安、儿媳曹娟名字办卡,一般每张卡用几个月就销户了。大概李某光、李某平的名字的卡用的多些。我平时的主要货主是:南阳的张超,一个月大概收八九千块;漯河张前忠的老某,一个月大概收七八千;西平永林一个月大概收八九千;武汉高某某一个月大概收五六千;武汉周某某一个月大概收五六千;其它小某一个月有一、二千,也有二、三千块钱的。这些人从2007年7、8月份以后开始给我钱的。

其2010年5月29日第四次供述:其用李某光、李某平、李某安名字开账户收款。用曹娟的账户也接受过商户的汇款一、二次,几千元钱。几张卡上的现金其个人开支一部分,处理交警有关事务一部分。一些大户一般直接与其联系,把钱打到卡上;一般散户通过行老某从货款中把钱提出来留给其。

其2010年6月17日第一次供述:从武汉白沙洲市场的高某某、老某、小某丙、周某某、小某丁、海某等人手中拿的钱,包括银行汇款、他人捎带、我亲自去拿的,高某某总数5至6万元,周某某6至7万元,小某丙约2万元,小某戊约2万元,海某和张胖子约1.5万元,骆某某约0.5万元,老某约1.5万元,还有一个外号叫“哆某某”的1.5万元,驻马店的大蔡约1万元。我安排一个叫“老某”的人在白沙洲市场那里看着,他在市场里倒货,发现有人私自进货,他就会告诉我,我知道后就通知交警查扣车辆。

其2010年6月17日第二次供述:我开始是通过举报别人贩运青蛙、查扣别人的车,从交警、渔政或派出所得到一点信息费,2005年到2006年主要是在广水、大悟等地。时间一长,贩运青蛙的货主和市场的老某都知道我了,也很怕我,2006年武汉白沙市场的高某某找我谈,条件是给我一点钱,让我别再举报了,2007年6、7月份,骆某某贩运的青蛙在豫南收费站被高某交警查扣后,让我出面疏通,我就与豫南高某交警大队的领导谈好,我给他们一部分钱,我通过查扣贩运青蛙的车,让货主和水产老某按量给我钱。2007到2008年,我每星期至少要到豫南高某收费站去两次,查扣贩运青蛙的车,后来也查扣贩运其他野生动物的车,这些车被扣在交警队院内等待处理,那些货主或者货行老某只有找我才能摆平,逐渐地武汉白沙市场的周某某、小某戊、老某、海某、哆某某等人都按照发货量给我提钱,后来又有了漯河、南阳、驻马店等地的货主为了保证货运畅通,也按规矩给我提钱。后来这些货主和货行老某主动向我提供他们运货的车号、货量,我到豫南高某收费站去的就少了,一般过去就是请高某交警吃饭和给他们送钱,顺便抽查一下运货的车辆。

2、被害人骆某某2009年9月21日陈述:我近年在武汉做水产生意。2005年上半年以来,李某甲及其子一直在河南境内豫南高某信阳站,冒充公职人员上路拦车,凡是装有野生动物的车辆都要向他们交保护费,每车500或300元不等,或者按每件20元收费。据我们估计,李某甲父子一天平均收入在5000元以上。如果不交钱,就扣车扣人,这种行为一直持续至今。每当交警查车发现装的是野生动物,就将车辆和证件扣下,随后李某甲父子就和司机谈交多少钱,然后放车走并把证件还给司机。李某甲收费有时是现金,有时我们将钱打到他的邮政卡上,打到卡的方式一般是和李某甲打过几年交道的老某主。有时他到武汉去拿钱。他每月要去收费站10天以上,就是为了防止司机、货主骗他,将车里的货说少了。一般大货车一次收500,小某车一次收300,散货每件20元,他有一个记事本,上面记得很清楚。我交给李某甲一共有几万块钱,有生意好的货主一年就能10万以上的交。他父子没有对我们采用暴力,但恐吓货主或司机,如果不交钱,就将车上的货倒掉或说让交警扣车。

其2009年11月3日陈述:我是经营水产的,在武汉市白沙洲大市场开个门面,经常有全国各地的水产商到我的店里经营,途经河南信阳市豫南高某收费站时被一个叫李某甲的人拦路敲诈,李某甲冒充公职人员查车,凡是装有野生动物的车都要向他交保护费,每车500元,如果不交钱,李某甲发现后就扣车倒货,我们生意人为了求财,对李某甲这样的敲诈忍气吞声。我们这些运野生动物的商人就给他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打钱,按运货的多少给他打钱,然后报自己运输货物车辆的车牌号,李某甲保证货物运输时途经豫南高某信阳服务区时不被处罚,如果不打钱给他,被他发现后他就扣车扣货。他一个月去豫南高某信阳服务区突击检查几次,查看是否有没有交钱还运输水产货物的人,如果有就扣车扣货物。2005年以来,大约收了我4万元钱,我给的都是现金,他上我家拿的钱,没有给票据。我提供的有2张汇款收据,一般货主都是对这两个卡打钱,这卡的户名一个是李某平(李某甲的弟),一个是李某光(李某甲的儿子)。不管是找人要钱还是查车,李某甲总是和李某光在一起。李某甲不经常查车,有时在豫南高某信阳站查车发现有车拉的是野生动物时,他就让当地的高某交警把车截住,后李某甲与货主联系,说得罚多少钱。如果货主不同意罚款,他就联系高某交警的人给罗山森林公安打电话,让森林公安来处理。因为拉野生动物都是违法的,李某甲让货主给钱时,一般货主都给钱了。他有一辆黑色本田,车号记不清,一般是李某甲和他儿子李某光一起去查车,李某光不收钱。

其2010年3月3日陈述:李某甲找别人收钱时不给收据,只是小某分人给他钱都是汇钱,留的有汇款单,有些人汇款单都丢了,大部分人给的是现金,给现金的人很多,但李某甲拿到钱后也不给收据。有个罗山人在广东做野生动物生意,他姓兰,他被李某甲敲诈的钱最多。

3、被害人李某乙2010年4月12日陈述:2005年我从漯河贩卖青蛙到武汉市,用货车运,从京珠高某经过信阳豫南收费站时,被李某甲带人截住我的货车,看我车上拉的青蛙有多少,如果有5万元的货,他就要两万,不给钱他就不让我的车走,找人把我车上的青蛙倒掉,这样的我给李某甲现金多次,后我给李某甲商量少给点钱,后他就按每车200元找我收钱,我平时都是十天给他汇一次,原来他天天在豫南站守着,现在不在那守着,但还是要求我们给他汇钱,如果不汇被他知道,车就会被扣。到2008年他论件收钱,一件货物20元,一般一车十多件,也是给他汇钱,我这些年一直做青蛙生意,总共给他三万元左右。如果不给李某甲钱,他会让交警扣我们的车,把我们的货物拉走自己卖了。我们都怕他,所以一运输青蛙就给他汇钱。我主动给他交钱,从银行卡给他汇钱,后给他报我运输青蛙的车号,就没有人拦我这货车了。

4、被害人候新志2010年4月12日陈述:2007年4月到10月份,我经常运青蛙、斑鸠从周某到广东,经过京珠高某豫南收费站,经常被交警拦住我运货的车,说我非法贩运野生动物,但交警处理不了,交警卸货,罚我们款,李某甲带人将货物卖了,这样的事发生过多次,我就认识了李某甲,李某甲让我给他交保护费,一件交30元,货少一个月得交1500元,交钱后保证货车顺利通过豫南收费站。我因为迫不得已也给李某甲交钱,这三年总共交了约3万元钱。我自己主动给他交钱,他可能在豫南收费站有眼线,如不交钱,我的车就会被交警拦下,后货物被扣,他给了我一个账户让我定期给他打钱,打钱的一些银行票据我还留着。

5、被害人魏从山2010年6月11日陈述:我在武汉白沙洲市场搞水产生意,2008年上半年起做青蛙生意,通过在市场做青蛙生意的其他老某认识李某甲的,李某甲在豫南高某收费站查扣运货的车,向李某甲交钱以后,这些货就能放行。我们交钱一般是李某甲到白沙市场来拿钱。我的生意不大,一年向李某甲交7000—8000元,一共交有x元左右。

6、被害人高某体(绰号高X)2010年6月11日陈述:李某甲主要是通过与公安等执法部门的人勾结,强行查扣我们贩运的青蛙,开始是举报查扣我们的货自己卖掉,后来直接通过豫南收费站查扣。李某甲把各地贩运来白沙洲市场的青蛙拦截住,他每车货都要收三百块钱,各地的货主为了保证货运畅通,发到我这里的货就由我出面,给李某甲钱。大约四年前,为了保证各地的货运畅通,我与李某甲谈好条件,开始给他钱。一般都是李某甲十天左右到武汉来一趟,直接从我手中拿钱,有时他来不了也让汇款。我有李某甲发给我的账号:x,户名是李某平。这几年我共给他有八万元左右。我认识的周某、小某戊、小某丙、代当午、还水、姚幺、张胖子等都必须向李某甲交钱,否则生意没法做。李某甲和他儿子在豫南收费站象执法人员一样查货、验货,我们迫于压力,不得不向李某甲交钱才能有生意做。李某甲通过“老某”在水产市场当眼线,谁有多少货他给李某甲打电话,发现谁没交钱,他就在豫南收费站扣货车。其他地方的货都是被查扣以后,必须通过李某甲,所以大家就只有找他。

7、被害人褚海某2010年6月12日陈述:我2007年6、7月份,贩青蛙通过豫南收费站被扣,通过白沙洲市场高某某联系李某甲,后交给他5000元,货被放行,高某某说帮我联系李某甲就可摆平。我认识李某甲后做青蛙生意就直接与他打交道,从那以后,大车交300元,小某交200元,这几年我共向李某甲交了x多元。不交这钱货就到不了白沙洲,李某甲和他儿在豫南收费站查走货车,如不主动告诉他,查扣住后会把货没收。

8、证人兰××2010年5月30日证言:我在广州市经营从郑州、南阳、漯河等地拉送的斑鸠等动物,我没有和李某甲接触过,但我听我的客户讲,李某甲经常在京珠高某豫南收费站查那些拉运动物的车,李某甲知道这些车号,这些车发车时间相对确定,车通过收费站时,李某甲就会在收费站等这些车,凡是他怀疑的车都拦下来检查,一旦发现有鸟、青蛙等就会卸货罚款。时间一长,他就和那些客户商量,按件或者按月给他钱,按月一般2000—3000元,按件40-60元一件。为了防止客户作假,他会到收费站检查,发现客户少报,他就会一件罚3000元钱。2009年11月份以前,向他的账户上打钱,后来他谨慎了,钱让司机带给他。

9、证人张××2010年6月10日证言:我2007年调至京珠大队二中队驻豫南收费站工作,2008年8月提为二中队队长。2007年7月我在京珠豫南收费站认识李某甲的,他那时经常去我队请大伙吃饭,有时他去后中队长给我们分钱,他主要是在豫南收费站向我们举报一些贩运青蛙的车辆来敲诈那些货主的钱,他给钱我们就相当于付个辛苦费。2008年8月我当中队长后李某甲再来就主要跟我和朱久明接触,每月交3000元给我中队,一年交6、7、8、9四个月。李某甲一般是去我们的执勤点,提供哪辆车上拉有野生动物,我们就拦车检查,然后将动物当场放生,这样以来,货主就会损失很大,李某甲就利用这种手段迫使货主给他交钱,他就不向我们举报。凡是没向他交钱的,他都要举报。

10、证人朱××2010年6月10日证言:2009年6月,调到豫南站不久认识了李某甲。我们根据他举报随机查,查车时李某甲在场,若查有野生动物一般放生。当有检查任务时,一旦有他熟人或认识的人拉送野生动物时,他会打电话或发短信告诉我们,我们就不检查,要是查到其他人的车时,他也会来说情。李某甲提出向中队交三千元钱,说是给民警的误餐费等,希望我们配合、关照,我们一中队是这样做的。

11、查询通知书回执及户名分别为李某平、李某光、李某安、曹娟娟的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账在卷,证明被害人汇款情况。

12、查询通知书回执及李某甲给交警打款交易明细账在卷,证明李某甲给交警汇款的情况。

13、举报材料、提取笔录及李某甲手机涉案短信内容在卷。

14、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卷。

15、罗山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1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在卷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后举报他人犯罪,侦查机关对其举报内容正在调查中,目前尚未立案。

二、行贿罪

2007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为达到敲诈勒索途经京珠高某公路豫南收费站贩运野生动物车辆的货主及不查扣其事先打招呼的贩运野生动物的车辆的目的,先后向原信阳高某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京珠大队)负责人许汉武(已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行贿x元。被告人李某甲在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行贿罪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2010年5月26日、27日供述在卷,其供述了给许汉武送钱的情况。

其2010年10月8日供述:给许汉武他们送钱目的是,请他们协查贩运野生动物的车。

其2010年12月22日供述:我还给京珠大队的大队长许汉武送过x元钱,是2007年和2008年分几次给的,每次给他3000元,给他送钱的目的是让他安排其他干警不查我熟人贩卖野生动物的车。

其2010年12月27日供述与其2010年12月22日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2、证人许××2010年10月11日证言:我于2007年4月至2009年4月在信阳高某京珠大队任负责人,在彭杰、李某武的介绍下,认识了湖北的李某甲。李某甲说有运输野生青蛙的车辆,要我们协助一下,他给我们大队提供一些经费。我在任京珠大队负责人的二年里,李某甲每年的6、7、8、9四个月,每个月给我3000元,共计x元。

3、证人朱××2010年10月13日证言:我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份任信阳高某交警支队京珠大队一中队负责人,2009年6月,湖北的李某甲找到我,说有运输野生青蛙、斑鸠的车辆,要我们协助一下,他给我们大队提供一些经费。

4、证人彭×2010年9月3日证言:我2007年7月份至2008年6月份任高某交警支队京珠大队副大队长,李某甲和湖北大悟县渔政部门工作人员,让帮助协查贩运野生青蛙的车辆。在2006年李某甲一共请我们协查过五六次。我知道李某甲在6、7、8、9每个月给大队和中队送过钱,但大队的钱都是交给大队长的。

5、证人张××2010年9月4日证言:许汉武安排过我,让我们配合李某甲查车,他举报的就查,不举报的就不查。

6、证人曾××2010年9月5日证言:许汉武安排过我查处贩运野生青蛙的车辆。他一般给我打电话说李某甲举报有车号,让我们中队查处。有时李某甲也会直接到我们中队叫我们协助查车。

7、本院(2010)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卷,证明许汉武犯受贿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赃款x元上缴国库。

8、归案经过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向交警举报查扣车辆货物等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x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举报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举报他人犯罪,因侦查机关对其举报内容正在调查中,目前尚无结果,故其真实性无法查证,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另辩称,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偏高,证据不充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敲诈勒索被害人55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银行卡交易账相印证,且被告人对此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故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举报人骆某某的犯罪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敲诈勒索举报人之外的其他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且又部分退赃,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自首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对其行贿罪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

二、被扣押的涉案赃车(鄂x号本田雅阁轿车)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涉案赃款人民币x元由本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张学军

审判员丁辉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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