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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茨芭镇后李某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郏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郏县X镇后李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郏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李某委会”)诉被告李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后李某委会的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后李某委会诉称:2008年4月,被告李某某与后李某委会签订了《茨芭乡后李某人工打井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所打机井承包款共x元,原告已支付给被告打井承包款x元。2008年7月,被告李某某向村委会提交了一份《茨芭乡后李某08度人工打井所有开支项目》,合计打井总开支为x元,比合同约定的承包款多出x元。并于2008年7月10日与原告后李某委会的法人代表李某旗(系被告李某某的弟弟)签订了一份《后李某大队部抵押合同书》,把后李某队部(村委会办公室)抵押给被告(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该合同上签字的群众代表共有10人,包括李某某、其妻及其弟等。村X村干部及党员都不知此抵押合同。被告李某某就以持有抵押合同书为由,多次将大队部办公室的门锁上,甚至翻墙进院,把大门锁破坏,还在大队部的大门上焊了一把穿钉,自己锁了起来。严重扰乱村委会正常办公,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第3项之规定,后李某大队部作为后李某的公益性设施,是不能抵押的。被告却无视法律规定,在没有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的《后李某大队部抵押合同书》是无效的。请求认定被告李某某与后李某村委会签订的《后李某大队部抵押合同书》无效。

被告李某某辩称:2008年4月11日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茨芭乡后李某2008年度人工打井预算及实施方案”且有代表在该方案上签名、按有指印,张某某也签有名字按有指印。同时,双方又签订“茨芭乡后李某人工打井承包合同”,同年7月9日双方又签订“茨芭乡后李某机井承包合同书”,从实施方案到机井承包合同书签订后,我就以个人名义并组织有关群众在我的责任田内开始打井施工,所打机井全部由我投资,除被答辩人已付给部分款项外,仍下欠答辩人x元。……由于被答辩人未能偿付我及群众的血汗钱,在此特定情况下将大队部的房屋抵押给答辩人。该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答辩人请求认定与其签订的《后李某大队部抵押合同书》无效,那么被答辩人长期拖欠答辩方的血汗钱又是如何考虑和解决呢特提出以上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1日,原告后李某委会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茨芭乡后李某人工打井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打机井一眼。机井打好后,因原告后李某委会经济困难,原告后李某委会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7月19日签订了《后李某大队部抵押合同书》。合同约定“本村经济比较困难上级无解决拨付资金,村上无能力给群众的血汗钱,所以后李某的大队部抵押给10名群众。一、抵押时间2008年7月19日至2028年7月19日贰拾年。二、合同期内承包收益方有权对后李某的大队部进行绿化和整改建筑房屋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如有人闹事发生纠纷,以村大队部抵押合同书为准……五、如一年内抵押方还清群众剩余的x元人民币,大队部可归还抵押方,如一年内不能够偿还款项,承包受益方可按抵押合同书进行处理”。该合同上有原告后李某村委会的印章及原村主任李某旗的签字,被告李某某及其他9名群众的签名。后被告李某某以抵押合同书为由,将大队部办公室的门锁上。致使后李某村委会不能正常办公。2009年8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认定李某某与后李某村委会签订的《后李某大队部抵押合同书》无效。

上述事实,有《茨芭乡后李某人工打井承包合同》、《后李某大队部抵押合同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后李某委会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后李某大队部抵押合同书》是基于原告欠被告打井款而订立,但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之规定,原告将其村委会办公室抵押给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后李某大队部抵押合同书》应属无效,对此后果,原、被告均有过错。关于原告欠被告的打井款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后李某村委会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后李某大队部抵押合同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自平

审判员贾朋泽

代理审判员刘素平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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