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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施某某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3-04-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执申字第84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清执申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申请执行人: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有胜,福建清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某甲(又名苏某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商,现住(略)。

被执行人: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商,现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03年4月25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1,000元及向本院缴交执行费8,2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某甲、苏某乙在银行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59,250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学良

执行员黄水根

执行员罗来发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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