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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X、宁子,女。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12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12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道旗、代理检察员张文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陈晓艳、韩兵、乔建廷、陈小其(系杨某某的丈夫,均已判处刑罚)预谋后,驾乘陈小其的豫x号黑色“现代”轿车,窜至焦作市山阳区X路X路交界处附近,由被告人杨某某充当“叫家”、陈晓艳充当“引家”、陈小其假扮“装家”,韩兵、乔建廷负责望风、跟踪被害人,以封建迷信、算卦消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现金7000元及一部“诺基亚”牌2610型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同案犯陈晓艳、韩兵、陈小其的供述;证人李XX的证言;书证:报案材料、中国建设银行4000元储蓄存单、购买手机单据、辨认笔录及照片、沁价鉴字(2009)X号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2、2009年9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陈晓艳、韩兵、乔建廷、陈小其预谋后,驾乘陈小其的豫x号黑色“现代”轿车,窜至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丁庄村,由被告人杨某某充当“引家”、陈晓艳充当“叫家”、陈小其假扮“装家”,韩兵、乔建廷负责望风、跟踪被害人,以封建迷信、算卦消灾的方式诈骗常某某现金x元及黄某耳环一副。经鉴定,黄某耳环价值13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同案犯陈小其、陈晓艳、韩兵、乔建设的供述;书证: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利息清单7张、常某某与司满堂结婚证、老凤祥钻石广场出具的证明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参与诈骗作案2起,诈骗财物总价值x元。

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沁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案发后,同案犯陈晓艳的亲属代为退还赃款5000元、韩兵的亲属代为退还赃款x元、乔建延的亲属代为退还赃款x元、陈小其退还赃款9018元,分别退还给被害人周某某7585元、被害人常某某x元。

本案还有下列证据在案佐证:年龄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投案证明、复印证明、发破案经过、退赃证明、领赃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封建迷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启

审判员王善亮

审判员王保潼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靳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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