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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何某甲诉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何某甲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桂东县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原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学生,住(略)(系原告李某某之子)。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何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的弟弟何某雄于2001年9月7日在桂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何某甲。2007年5月9日何某雄在宜章县煤矿打工时不幸遇难身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何某乙带领部分亲属到煤矿处理何某雄死亡赔偿事宜,并由何某乙代表死者家属与煤矿方签订了由煤矿方支付x元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何某乙领回赔偿款x元,用去安葬费7000元后剩余x元便以何某甲的名义存在银行。过后,另外x元由原告李某某从煤矿方领取,但存在银行x元的存折及存折密码、何某甲的户口簿均由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三兄妹保管,且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将存折和户口簿归还给原告,原告多次请当地的村委会予以调解,但均调解无效。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归还赔偿金x元及其利息。

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答辩称,何某雄死亡后煤矿

方赔偿了x元是事实,其中安葬费花费了7000元,李某某拿走了x元,剩余的x元赔偿金是何某甲的,而且是以何某甲的名义存在银行,谁也没动,且三被告商量,由何某乙保管户口簿,何某丙保管存折密码、何某丁保管存折,待何某甲年满18周岁后再交由何某甲管理。原告何某甲系三被告的亲侄子,三被告有权保管亲侄的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桂东县X乡X村塘子坳组人何某雄于2001年9月7日在桂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何某甲。2007年5月9日,何某雄在宜章麻田镇某煤矿务工时不幸遇难身亡。何某雄死亡后,其长兄何某乙(即本案第一被告)带领部分亲属前往煤矿处理善后事宜。经何某乙等人与煤矿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何某雄的死亡赔偿协议,并由何某乙代表何某雄家属在赔偿协议上签字,约定由煤矿方赔偿何某雄死亡赔偿金x元。其中x元由何某阳(与何某乙一同去煤矿的亲属)和煤矿老板直接以何某甲的名义存至中国建设银行郴州环城南路支行(后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郴州五岭支行)帐号为x的存折内,存折由何某乙拿回;另外7000元作为安葬费由何某乙领取,用于安葬何某雄;剩余的x元则由煤矿方出具了一张欠条。安葬何某雄后,原告李某某从煤矿方领回了剩余的x元赔偿金。被告何某乙将存有x元的存折交由妹妹何某丁(本案第三被告)保管,唯一知道存折密码的何某阳则将密码告知了何某丙(本案第二被告)。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三兄妹商定:三人分别管理何某甲的户口簿、存折密码、存折,待何某甲年满18周岁后再交还何某甲。之后,原告李某某因生活所迫多次要求三被告归还存折,均遭到拒绝。纠纷发生后,经桂东县X乡X村委会调解未果,原告诉诸本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归还何某雄的死亡赔偿金x元及其利息。

另查明,何某雄与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已故多年,四兄妹均已成家,何某雄死亡后,其妻李某某已携子改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何某雄因矿难死亡获得的赔偿金x元,除已花费安葬费70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领取x元外,剩余x元本金及其利息,原告李某某自愿给付何某乙x元、何某丙3000元、何某丁2000元,此款定于2009年5月25日兑现;其余x元及其利息归原告李某某、何某甲所有;

二、被告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当庭归还以原告何某甲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郴州五岭支行开户的存折一本(帐号为x)、何某甲的户口卡一份;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00元,合计3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凌云

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珩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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