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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某甲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2010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6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0日19时40分,被告人关某甲醉酒(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93mg/x)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驻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板桥街朱某喜花圈铺门前时与同向步行的郭某某相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关某甲、郭某某受伤,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10月11日死亡。泌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关某甲的亲属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魏某某、朱某某、郭某某、关某乙证言,泌阳县公安机关某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车辆检验报告,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公(驻)鉴(毒)字(2010)X号鉴定书,泌阳县交警大队泌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发还凭证,受害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关某甲的诊断证明、入院证、户籍证明、谅解书及收据、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某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关某甲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得到受害方谅解,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判决生效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哲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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