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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0)第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甲(又名段X,大肚子、陶良),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黑某某,河南文苑(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振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英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密甜,被告人段某甲及其辩护人黑某某、王某等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段某甲因段某彬(另案处理)与同村村民段XX发生矛盾,遂伙同段某彬等人窜至化庄乡X村委段某寨村殴打段XX,在殴打过程中,段某甲持刀捅刺段XX左肋部,致段XX当场死亡。经鉴定,段XX系被单刃剌器剌伤左背部致左肺及心脏贯通创而死亡。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2、证人段某运、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等人证言。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及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基本情况证明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因琐事捅刺他人要害部位,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段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段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13日18时许,新蔡县X乡X村委段某寨村民段某彬因琐事与同村村民段XX发生矛盾,段某彬遂纠集新蔡县X乡X村委段某庄村民段某甲等人到新蔡县X乡X村委段某寨村殴打段XX,在双方厮打时,段某甲持刀将段XX捅伤致死。经鉴定:段XX系被单刃刺器刺伤左背部致左肺及心脏贯通创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甲长期潜逃,后于2009年12月15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

新蔡县公安局于1993年11月14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绘制现场示意图一份。

段XX被害现场位于新蔡县X乡X村委段某寨村东南角,中心现场位于段某寨村段某超家厨房东侧。中心现场是空地,东西宽15米,南北长21米,部分凹处有积水。

2、证人证言

(1)证人段XX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大约5点多钟,我和俺庄的段某彬(保全)、段某五、段某意在俺家里打扑克,当时段XX在那看着玩,段某彬输了不掏钱,当时段XX的弟弟段某意赢了,段XX为了给弟弟要钱,就用手抓着段某彬要他掏钱,两个人就厮打起来。被人拉开后段某彬回家拿了一个长木棍要打段XX和他弟弟,被我拦着了,他就朝南走了。大概过了二十多分钟,段某彬领着他老家段某庄的二十多个男青年,其中有个国亮我认识,到了俺庄段某丙门口,国亮就要打段XX,被段某丙劝着,段XX和他弟弟朝家里走,走到段某超灶屋后时,段某庄段某眼的儿子跑上去,照段XX腹部捅了一刀,捅了后段某眼的儿子就跑了。段某眼就一个儿子。我就去找村干部没找着。等我回来时段XX就被人抬走了,昨天夜里7、8点时我听说段XX死了,今天天明我就到派出所报案了。

(2)证人段XX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我和段某运、段某彬、段某功四人打扑克,开始我输了一块多钱,后来我赢了,段某彬输了不给钱,我说你咋不拿钱,他说没有钱了,我说我的钱输给了你,你咋会没有钱。保全就骂我,我哥段XX听见保全骂我也就还他,保全抓住我哥的衣服要打我哥,我哥用胳膊勒着保全的脖子一块到了门外,把保全按倒在地上,我用拳头往保全的屁股上打了两下,我庄的人把我们几个拉开了。没有多大会保全从家里拿着一个长木棍去段某运家打我和我哥,把我头上打一个包。段某运说:“保全你要打就打我吧。”保全拿着木棍就往南跑了。过半个小时,我和我哥还在段某运家里玩,保全领着十七八个年轻人,我见有段某亮、段某虎带着头,还有猫眼的儿,他们进段某运家后就要打我哥,连推带打把我哥往西边推,走到沟沿时,我娘去拉架不知谁把我娘打掉沟里,把我哥也打掉了沟里,我哥从沟里上来往家走,走到村东头柴禾垛时,我看见猫眼的儿从腰里拔出刀,往我哥左腹部捅了一刀,捅后就跑了,我哥撵他有三十米就停下了,对我说他叫刀扎着了,这时有人说快送医院,于是我、段某丙、段某平、段某胜等几个人就把我哥往陈集镇邮电桥医院抬,到医院人就死了,段某运到派出所报案了。

(3)证人段XX证言证明:段某彬与段某乙因为打扑克引起了打架,后来段某彬从段某庄喊来段某亮、段某虎及猫眼的儿等人过来打段XX,将段XX捅死了,谁用刀捅的我不知道。

(4)证人段XX证言证明:段某彬与段某乙因为打扑克的事引起打架,后来段某彬从段某庄喊来段某亮、段某虎及猫眼的儿等人过来打段XX,有人用刀将段XX捅死了,谁捅的我不知道。

(5)张XX证言证明:段某彬与段某乙因为打扑克的事引起打架,后来段某彬从段某庄喊来段某亮、段某虎及猫眼的儿等人过来打段XX,有人用刀将段XX捅死了,没有看见谁捅的,听说是猫眼的儿子用刀捅的,是谁说的想不起来。

(6)证人陶XX证言证明:1993年11月份,段某甲因为在化庄段某寨村委段某寨打架,把段XX用刀扎死了。出事时,段某甲去段某寨我不知道,天黑某段某甲从段某寨回来了,给我说在段某寨打架把人给捅坏了,他也没有说死没死,我还说那得拿钱给人家看,结果是把人捅死了,当晚段某甲就跑了。

3、被告人段某甲供述:1993年11月份的那天下午,我从外面收羊刚回到家,俺三爷的儿子段某全到了俺家说,他庄的段XX弟兄几个把他打了一顿,让我到段某寨帮他打段XX弟兄几个,给他出出气,段某全让我先去,他到庄里去喊其他人,我就从俺家里出来去段某寨了,出来时我腰里别了一把尖刀,这把刀是我平时收羊剥皮用的,是铁的单刃匕首。我走到俺庄子里面碰见俺五婶子,她告诉我保全挨打了让我赶紧去,我给她说我就去,我步行到段某寨庄子东头的南北路上时,看见东北角处的一户人家门口站了很多人在那吵架,保全他娘、他老婆在那站着和段XX他家里人吵,具体咋吵的我记不清了,我看见段XX一个爷的哥段某明在那站着,便上前和他说话问咋回事,他告诉我说段某全和段XX的兄弟因为打扑克打起来了,我在和段某明说话的时候,段某全带着段某虎、段某书从西边过来了,段某全过来后就用手指着段XX那边的人骂,骂着段某全就上去打段XX那边的人,双方一打起来就乱了,我看打起来了也上前用拳头打段XX和他那个亲兄弟,段XX和他那个亲兄弟见我打他就用砖头夯我,我就从腰里拔出那把尖刀,用刀把子捣段XX的肩膀,我听见有人喊把刀夺下来,这个人应该是段XX那个亲兄弟,我听到声音后回头看时,段XX已经到了我身后抱着我的腰,我使劲挣将段XX挣脱了,段XX抓住我的手夺刀,我把段XX甩掉了那把尖刀没有被他夺走,在我手里拿着,我甩开段XX后他面朝南又用手去抓我,我面朝段XX,用左手挡住段XX的身体,右手拿着那把尖刀对着段XX的左侧斜肋部位捅了一刀。我捅了段XX后,拔了刀沿着那条南北路往南跑,段XX被捅的哎哟一声往南撵我,他跑的没多远就停下了,我拿着那把尖刀往俺家里跑,跑到俺庄北边时把刀扔到水沟里了,之后我就回家了,回到家后听说段XX死了,我连夜就跑了。

4、书证

(1)户籍证明

被告人段某甲的户籍证明:段某甲,男,出生日期1969年2月16日。

(2)新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西门派出所出具的抓捕证明证实被告人段某甲被抓获经过。

(3)乌鲁木齐天山看守所出具的关押证明:段某甲从2009年12月16日至2009年12月18日羁押在该所。

(4)段某甲的化名陶X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鉴定结论

新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新公刑技鉴字(1993)第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显示:死者段XX左背部腋后线第3、4肋间可见一2.3cm创口,创角上锐下钝,创边整齐,创缘无表皮剥脱及皮肤出血。其余部位未见外伤。分析认为死左背部创口具有创角一锐一钝、创边整齐等特征,系单刃器刺伤形成。结论为:段XX系被单刃器刺伤左背部致左肺及心脏贯通创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段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段某甲因伙同他人报复被害人段XX而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致段XX左肺及心脏贯通创而死亡。段某甲捅刺被害人后即逃离现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段某甲因他人与被害人发生矛盾而伙同他人窜至被害人村庄殴打被害人,被害人并无过错,故该部分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因段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段某甲从轻处罚,对段某甲的辩护人所提段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段某甲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洪涛

审判员郝建平

代理审判员赵飞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曹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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