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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64岁。

被告李某某,男,38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5日,被告因工地用款,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本息全部付清。至今被告没有将所借原告的5万元本金归还,利息支付到2008年8月24日,从2008年8月25日至今的利息,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x元(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约定,从2008年8月25日计算到2009年12月31日为x元),共计x元。

本案诉讼费52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瑜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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