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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倚天剑(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刘某,河南倚天剑(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李X(已判刑)酒后在本市X镇X村搭乘8路公交汽车,上车后无故对车上某男性乘客及公交车司机进行暴力殴打;当公交车行驶至平郏路口时,被告人李X、董某某强迫车上乘客和售票员下车,让公交车司机继续开车前行;当公交车行至新华区四矿东时,被告人李X、董某某又强迫公交车司机下车,由董某某驾车继续前行,致使公交车与前方行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董某某受伤住院,公交车严重损毁。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09)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鉴定,该公交车被毁损价值x元。被告人董某某于2010年9月24日在本市湛河区X镇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行X的陈述、证人李X、吴XX、程XX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诊断证明、(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李X(已判刑)酒后在本市X镇X村搭乘8路公交汽车,上车后无故对车上某男性乘客及公交车司机进行暴力殴打;当公交车行驶至平郏路口时,被告人李X、董某某强迫车上乘客和售票员下车,让公交车司机继续开车前行;当公交车行至新华区四矿东时,被告人李X、董某某又强迫公交车司机下车,由董某某驾车继续前行,致使公交车与前方行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董某某受伤住院,公交车严重损毁。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09)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鉴定,该公交车被毁损价值x元。被告人董某某于2010年9月24日在本市湛河区X镇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009年2月23日,我和李X喝酒后在8路公交车上闹事,后来我又开着8路公交车撞车了。我当天喝了不少酒,发生的事情我已经完全记不起来了,我醒来后已经躺在医院的床上了,胳膊和腿部都打着石膏,具体的结果是怎么造成的,我没有一点印象。我被取保候审后没有到公安机关去过,我母亲说警察到家里找过我,我害怕抓我,所以没有去公安机关。

2、被害人行X陈述:2009年2月23日19时许,有两个喝醉酒的年轻男子在边庄上了我的车,他们一个比较胖,一个个子低。当车走到井营时,我听见车后边有响声,回头一看,低个子正用皮带打人,后来他们两个都打那个男孩。我劝他们不要打了,那个胖子就走到我面前向我脸上打了一拳,又打了一掌。车开到辛庄时,他们两个还在打那个年轻男子,又把乘客和售票员赶下车,还用脚跺我,那个小个子还用皮带打我,让我开车,当车走到四矿旁边时,他们两个叫我停下来又开始打我,此时那名被打的男子趁机逃下车不知去哪里了。他们把我赶下车,那个胖男子就开着我的车,没走多远就与前面的车撞上了。

3、证人李X证言:2009年2月23日下午5时许,我和董某某酒后坐8路汽车到市内玩,董某某坐在车门旁右边的第一排。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董某某向他旁边听音乐的男子打了一耳光,那男子没吭声,董某某又打了他一耳光,那男子站起来抓住了董某某的衣服,他们两个互相撕扯。我上去让那个男子松手,那个男子没松,我就和董某某一起用脚跺那个男子,然后我又抽出皮带打那个男子。董某某把我的皮带要过去,也用皮带打那个男子,我就拿起车上的铁皮棍打那个男子。到平郏路X路口时,车晃得厉害,我们让司机停车,司机说前面路就好了,董某某就用皮带抽司机。司机停了车,大飞打过司机后,又让司机开车走,快要沿西斜路转弯时,我们让司机停车,把乘客和售票员都赶下了车,车上当时就剩下司机和先前被打的那个乘客,这个乘客始终没有还手。不知道司机说了句什么,我和大飞又过去打司机,那个被打的乘客从后门跑了,我们去追乘客没追上,司机这边也跑了。董某某开着公交车往前走,没走多远,就撞上了前面的卡车。大飞被卡在了驾驶座上,我救不出他,便先后和徐高峰、冯运哲打电话让他们来,那边在救大飞,这边哲哲过来打我,说我喝酒闹事,又在我耳边说“派出所要带走你、要抓你,你跑吧”,之后他推我一下,把我推到路旁的土坡下,我顺势就跑了。后来我想想事情比较大,就于2009年3月14日投案自首了。

4、证人杨X证言:2009年3月23日19时30分左右,我们的车停在边庄,上来两名喝醉酒的青年男子,一个胖,一个瘦。上车没多久,那个胖男子就和邻座的男子打起来了,接着那两名醉酒男子就开始打那名男子,这时司机行X就劝他们别打了,那名胖男子就到车前打了司机行X两拳,回来后又用皮带打那名男子。在车行到平郏路口东边的鱼塘时,那名胖男子就让车上的人全下车。后来我们后面的8路车就超过我们了,我拦下那辆车,我们都上车了,我担心司机和车,我就打车回来,在四矿东100米处我看到我们的车撞上了一辆后8轮的拉沙车。

5、证人吴XX证言:2009年2月23日19时30分许,我在连庄乘坐八路车,在车上看到两个喝酒喝多的人,其中一个胖点低个,一个高一点,那个胖孩打一个年轻孩,高个子的还用皮带抽那个年轻孩,后来他们俩人叫司机停车,当时那个胖子还打司机,司机停下后,他们把那个年轻孩扔到车下了,后来我就下车了。双方的人我不认识,他们还把我们乘客和售票员赶下车来。

6、证人程XX证言:2009年3月23日18时30分左右,我乘坐8路汽车从十一矿回家,当时有两名醉酒男子上车,一个比较胖,一个有点瘦,上车之后那名胖男子与邻座的男子发生了纠纷,当车行到九矿口时,那两名醉酒男子就开始打那个邻座的小孩,其中的一个还用皮带打。当车行到平郏路东200米时,那两个醉酒男子强迫我们都下车,只留那名被打男子和司机在车上,我们被赶下去后,他们俩人强行叫司机把车向市里方向开走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当时他们打那个小孩时,司机劝他们不要打了,他们两就开始打骂司机。

另有焦店派出所情况说明、予D—x公交车损毁照片、予D—x进场维修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乘客并强行驾驶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明知其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仍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威胁到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本庭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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