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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郴州市凯旋门休闲会馆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湖南五岭律师事务年律师。

被告郴州市凯旋门休闲会馆。

负责人陈某某,男,该会馆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郴州市凯旋门休闲会馆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7.5元,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7.5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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