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与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X街355号

委托代理人谢涛,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男,32岁,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2007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据),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期限半年,月息3分,若违约,应从借款之日起按约定的借款月息3分双倍计算。被告借款后,至今本息均未归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借款20000元,并自2007年6月11日按月息6分向原告承担违约金,计算至2009年6月11日为2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郑某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了双方2007年6月10日签订的借贷协议(借据)一份。

被告邢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郑某某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借据证明了双方借贷的事实,反映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庭审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6月10日,邢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郑某某协商借款,双方经协商签订借贷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甲方(贷方):郑某某,乙方(借方)邢某某,乙方因生意需要,借郑某某现金贰万元整,期限半年,还款优先还息(含原借贷)。利息按季结算。每月元月息叁分。违约从借款之日起按复息(双倍利息)计算。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由邢某某加盖指印。协议签订后,郑某某将20000元交付邢某某。借款期满后,邢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且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09年6月18日向被告邢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邢某某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借款,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行为。被告邢某某借款使用后,理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躲避、推诿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此应承担偿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虽然双方在借款时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但月息3分已高出法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2007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为一年期6.57﹪,按月息计算为5.475‰,其四倍应为21.9‰,因此,双方借款利率应按21.9‰计付,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虽然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但其内容是违约从借款之日按双倍计息,与借款合同的付息义务重合。因此,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由被告邢某某归还原告郑某某借款20000元,并自2007年6月11日按月息21.9‰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400元,被告邢某某负担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春林

审判员:冯雪松

审判员:常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永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某某 民商 民间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