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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不服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41岁,住嵩县X乡X村

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洪昌职务:市长

第三人:李某乙,男,47岁,住嵩县X乡X村

李某甲不服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洛政复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冯卫娜

人民陪审员:王帆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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