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与乌鲁木齐市工艺美术装潢总公司乾坤贸易公司、李某某借款纠纷案

时间:1997-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沙经再字第5号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沙经再字第X号

原审原告马某某,男,回族,33岁,住本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桑云,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工艺美术装潢总公司乾坤贸易公司。(下称乾坤公司)。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0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师根鸿,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乾坤公司、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做出的(1996)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原审被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马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桑云,原审被告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师根鸿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乾坤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马某某起诉乾坤公司、李某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其利息。八月五日,本院以二被告下落不明向其发出公告限期到庭。原审经缺席审理认定,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乾坤公司与马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马某某现金19万元,李某某以其房产作抵押保证。另外,乾坤公司又先后四次借马某某现金20万元,该款已还14万元。乾坤公司借马某某款项属实,李某某以其房产对其中的19万元进行担保,理应对19万元的孳息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乾坤公司、李某某共同给付马某某借款19万元,利息(略)元,违约罚款9500元,同时判决乾坤公司付给马某某借款6万元,利息2.4万元。

判决生效后,本院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李某某收到判决后以该判决程序违法,其根本不知借款之事,也就不存在担保还款,担保是原告伪造为由,申请再审。

经再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供的5份由乾坤公司向其借款的证据,其中“94年9月21日”这张借条上除乾坤公司向马某某借款19万元,并盖有乾坤公司的公章和法人代表李某坤的签名外,还有李某某以私人房产作抵押保证的内容,并在担保人处写有李某某字样。因李某某否认担保,并对该借条上的李某某笔迹提出异议。经本院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该借条上“李某某”签名字迹不是李某某本人所写。

本院认为,原审没有查找被告,即确认被告下落不明并公告送达不妥。因科学技术鉴定否定了李某某提供的担保,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相关事实和证据证明李某某进行了担保。因此,原审确认李某某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原审判决债务人偿还马某某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据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6)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乾坤公司和李某某共同付给马某某借款19万元,利息(略)元((略).(略)天),违约罚款9500元((略).5)合计(略)元,马某某有权对李某某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改为乾坤公司付给马某某借款(略)元。

二、维持本院(1996)沙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乾坤公司付给马某某借款(略)元,利息(略)元。

案件受理费7834元由乾坤公司负担,保全费1520元,鉴定费200元由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元

审判员王文旺

审判员江国用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唐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