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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无业,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省衡南县人,现羁押在湖南省湘南监狱二监区服刑。

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1998年5月12日婚生男孩贺某杰。被告贺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原、被告自愿表示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经询,原、被告双方表示愿意进行调解,被告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贺某杰由原告朱某某抚养,被告贺某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成年止。

三、原、被告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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