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男,61岁。系被害人夏××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女,55岁。系被害人夏××之母,未出庭。

被告人刘某甲,男,37岁。

辩护人曹××,女,39岁。系刘某甲之妻。

被告人刘某乙,男32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周××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理后,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不服均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南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后夏××不服提出申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南刑再复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审理后,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夏××、周××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南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仍不服,提出申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8)南刑再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7)一、二审判决和裁定,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09年8月13日和2009年9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贤、房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曹××,被告人刘某乙,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8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骑自行车从晁陂赶集返回途中,路遇曲屯镇X村民夏××,夏持啤酒瓶将刘某下车,抓住刘某自行车,持啤酒瓶击打刘某乙,并将刘某行车抢走。刘某乙跑到庄上叫邻居通知其兄刘某甲,刘某乙返回追夏××。刘某追撵途中遇见同村刘××、刘××,刘××、刘××文得知情况后,一同追撵至官路河北边哨所附近追上夏××。刘某乙上前与夏撕抓夺车,夏持啤酒瓶再次击打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赶到现场见状,持木棍上前打击夏××,夏持酒瓶还击刘某甲时,被刘某乙拦腰抱住,刘某甲趁机夺下夏的啤酒瓶朝夏头部猛击一下,夏坐三轮车到晁陂官路X路口马××的饭店内拿一把菜刀,强行将停放在该路口的周××的拉客三轮开上,到余宅村叫骂报复时倒地死亡。经鉴定,夏××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有下列证据: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刘××、陈××、周××、刘××、周××、李××、马××、刘××、王××、刘××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4、刑事技术鉴定书;5、扣押物品清单、收条、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索要被抢走物品时,夺下抢车人的啤酒瓶将抢车人打伤致死,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要求:1、追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刑事责任;2、要求二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十年上访告状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自己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的意见同刘某甲辩解。

被告人刘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拦腰抱住(夏××)”的事实有异议,辩解自己撵上去只厮抓,没有打。

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骑自行车从晁陂镇赶集返回途中,路遇曲屯镇X村民夏××,夏持啤酒瓶将刘某下车,抓住刘某自行车,持啤酒瓶击打刘某乙并将刘某行车抢走。被告人刘某乙跑到庄西边让邻居通知其兄刘某甲,后返回并借骑同村周××的自行车追撵夏××。途中分别遇见同村村民刘××、刘××,刘××、刘××得知情况后一同分别骑自行车追撵夏××,至官路X村北哨所附近追上夏××。刘某乙上前与夏撕抓夺车,夏持啤酒瓶再次击打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赶到现场见状,持木棍上前击打夏××,夏抓住木棍并持酒瓶还击刘某甲时,被刘某乙拦腰抱住,刘某甲趁机夺下夏的啤酒瓶朝夏头部猛击一下,致夏头部受伤流血。随即夏坐路过的三轮车到晁陂官路X路口马××饭店内拿一把菜刀,强行将停放在路口的周××的载客机动三轮车开上,到余宅村叫骂时倒地死亡。经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夏××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内出血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夏××生于1976年3月3日,其父夏××、母周××共有子女三人,其中长女已故。案发后,夏××已收到赔偿款2000元。

另查明,200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5.68元/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508.67元/年。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我在家编席,邻居刘××跑到我家说你弟丙新的自行车在路边被人抢走了,让我过去。我骑个自行车,手里拿个二尺长的木棍,撵到官路河北,看见刘某乙、刘××、刘××他们三个人在抢车人南边站着,抢车那个人手里拿个啤酒瓶在手里晃来晃去,乱舞扎。我想着大白天敢抢车子,当时我很生气,就拿木棍去打那个人,没打着,那个人就夺住我拿的木棍,接着那个人就拿啤酒瓶打我,没有打着我,我就把那人手里的啤酒瓶夺掉,随手打到那个人头上。这时那个人双手抱头在站着,站一会又抱头蹲地上,没多长时间,他抓住三轮车坐上往官路河方向去了。

2、被告人刘某乙供述和辩解:证实中午返回时在营边被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拿一个空啤酒瓶喊刘某乙下车,持啤酒瓶殴打刘,并将刘某行车抢走。刘某乙跑到商店让刘××通知其兄刘某甲后往南追,遇见周××后借周自行车追,并遇到刘××、刘××和其一起追撵到晁陂哨所路口追上那个人,那个人用啤酒瓶打刘某乙,刘某甲赶到上去夺酒瓶,把那人手里啤酒瓶夺下,用酒瓶朝那人头上打了一下,酒瓶碎了。

3、证人刘××证言:证实与刘某乙一起赶集返回时车子坏了,刘某乙骑车先走,刘××坐刘××拖拉机返回时听见刘某乙喊有人截他车,就借刘××自行车往南追,刘某乙也骑个车追,快追上时看见刘某乙把夏××骑的车子撞倒,刘××、刘某甲也赶到,刘某甲拿一尺左右短木棍照夏胳膊上砸两下,夏拿一个酒瓶打刘某甲,刘某乙上去抱住夏的腰,夏手里拿着刘某甲手里木棍的另一头,刘某乙用拳头朝夏脸上打了一下,刘某甲把夏手里酒瓶夺下照夏头部砸一下,瓶子碎了。夏坐在沙堆上,头上流血。后夏上三轮要摇把,开三轮的没给他,刘某乙四人骑车走时,同村一个妇女和她女儿刘××路过,把夏天朋骑的那辆车骑回。

4、证人刘××证言:证实骑车到公路边看见刘某乙从北边骑车子过来喊让截住拿啤酒瓶骑车那娃,说车子让人劫走了。刘××坐刘××的拖拉机到跟前借刘××的车子往南追,刘××借刘××车子去看,到发生事地点,刘某甲也同时赶到,手拿一根鸡蛋粗短木棍上去打拿啤酒瓶那人,打在左胳膊上,那娃拿啤酒瓶向刘某甲头上砸,刘某乙抱住那娃腰,那娃拿住刘某甲木棍另一头,刘某甲夺过酒瓶砸在那娃头上,那娃头上流血坐在沙堆上,又起来要三轮车的摇把。刘某人返回时刘(周)××把那娃截那辆车骑回村。到村北时那娃开一三轮过来,手里拿着刀噘着往北去了。

5、证人陈××证言:证实同其子刘××下地返回走到公路边,听到刘某乙叫喊截车啊,并说车被前面那个人截走了。刘××把刘××车骑上往南追,刘某乙在刘××的前边也骑自行车喊着撵。刘某甲也从庄上骑着自行车追过来往哨所方向,刘××把刘××车骑着跟上去。

6、证人王××证言:证实见到在哨所处一个不认识的人头上有血,拦三轮要家伙(摇把),开三轮的不给他,那人坐三轮到官路X路西一家饭店拿把切菜刀,将路口东边开三轮的人从车座上捞下来,强行将三轮开上往北去了。

7、证人马××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约10点40分左右回老家秋树庙村时,夏××同其坐同一辆农用拉人车,并与车上一个买苹果的人纠缠,在余宅去秋树庙路口处下车,发现夏的屁股上别了个啤酒瓶,马怕出事将夏捞住又将啤酒瓶取下扔到路边草丛里,夏将啤酒瓶捡起来拿在手里往官路河方向去。马返回时约12点,发现夏在余宅村卫生所北200米左右一路东睡着,嘴里往外冒白沫,就让夏同村人给其家人捎信。

8、证人刘××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早上夏在其饭店吃过饭后一直在饭店玩,期间打一个叫超子的娃,又夺磨刀的张××的刀,没有夺下来,又把饭店小鸡拿到公路上说谁压死了一个10元钱。刘××把鸡要回,夏又到饭店拿一个空啤酒瓶装在裤袋里坐一个三轮车往北,大概一个多小时又坐一辆三轮车回来到饭店,头上流着血,进店拿一把菜刀将周××的三轮开着往北。刘××和李××骑车追到余宅村边,看见夏在路上躺着,菜刀在一边放着,就拿刀回来了。

9、证人周××证言:证实回村X村南碰到刘某乙,刘某其借自行车,后听说路边出事了。

10、证人刘××证言:证实回家后看到车子摔坏了,问家属(周××),家属说丙新骑去摔坏的。

11、证人周××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和女儿刘××回家时在哨所南边碰见刘某甲兄弟俩和刘××、刘××,还有一个娃头上流着血在地上坐。回家时刘某甲兄弟俩说让骑一辆车,就骑车到合作社门口给刘某甲了。

12、证人李××证言:证实在余宅村旁等车时看见一个男子手拿菜刀,光膀子喊着骂着,并拦一过路的三轮车,没有碰住三轮车,车过后,拿刀这个人自己慢慢倒了,嘴里吐些白东西,后死了。

13、证人魏××证言:证实开三轮走到哨所南遇见兴国寺的一个人(夏××),这人顺头流血,衣服上也有血,拦车要摇把,魏未给,这个人坐魏车到官路X路口下车了。

14、证人周××证言:证实夏××从马××饭店拿个切菜刀,强行开周的三轮往北,周也坐上车到余宅村X路口时停车,夏光着背拎着刀往北去了。

15、证人刘××证言:证实开拖拉机回家到官路河碰见刘××坐其拖拉机回家,走到八亩地看到有个年轻娃骑辆自行车手里拿个酒瓶往南,后刘××跳下拖拉机。

1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7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7、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夏××头右顶部有一1.5cm皮肤裂伤。解剖检验右侧大脑半球蛛网膜下广泛出血,右顶叶脑组织挫裂伤。分析死亡原因应为颅脑损伤死亡。根据死者头部损伤创口边缘不整,创腔有组织间桥,分析致伤凶器符合钝器所致。结论:夏××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内出血颅脑损伤死亡。

18、提取笔录,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碎啤酒瓶。

19、抓获经过、刘××长期外出务工证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一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害人夏××实施抢劫后被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追上共同殴打致其头部受伤后死亡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索要被抢物品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夏××、周××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235.68元/年×20年=x.6元,被扶养人夏××生活费1508.67元/年×20年×0.5=x.7元,被扶养人周××生活费同夏××;丧葬费3282元,共计x元,因夏××对案件的发生起一定作用,有一定过错,应依法相应减轻二被告人的民事责任。原告人请求的过高部分及要求赔偿上访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也不符合有关刑事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刘某甲系正当防卫之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甲在厮打中已将夏××手中的啤酒瓶夺走,在对自己的不法侵害已消除的情况下又持该瓶将夏头部打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乙的辩解意见与证人刘××、刘××的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乙虽能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乙系从犯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被告人刘某乙积极实施犯罪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1年7月8日止。)

三、判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周××(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计x元的90%,即x.10元(含已付的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何天敬

审判员马喜德

人民陪审员张玉衡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毛英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