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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东村三组(下称东村三组)与周某乙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方城县X村X组。

负责人周某甲,任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河南省方城县X村X组(下称东村X组)与被上诉人周某乙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方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东村X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村X组的负责人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刚、被上诉人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周某乙原系杨楼乡X组居民,1998年土地承包时,在东村X组分有土地,并一直承包经营该土地,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2006年国家征收东村X组的部分土地用于修建燕山水库,并对征收土地进行了相应的补偿。2007年下半年,东村X组因土地被淹没而重新分配土地,周某乙在此次土地分配中未分得土地。周某乙于2006年与郑州市惠济区X路办事处后刘村X村民李二坡结婚,并于2008年6月将户口迁入该村,在户口迁入地未分得土地,未享受到迁入地相应的村民待遇。政府将征收补偿费拨付给东村X组后,东村X组于2008年至2010年7月间,分三次分配给该组每位村民征地补偿费共计x元。在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过程中,东村X组一直以不符合村规民约的规定和周某乙已出嫁为由,拒绝分给周某乙征地补偿费。权利受到侵害后,周某乙一直多方主张权利未果。

原审认为,生存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国家对征收土地进行补偿,是对被淹没土地农民生存权利的基本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周某乙虽因出嫁并将户口迁出,但在迁入地至今未能享受到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在东村X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周某乙在该组仍享有土地承包权,有承包地,系被淹没土地的合法承包人,应当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分配权。东村X组以不符合村规民约的规定为由拒绝向原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周某乙要求东村X组给付土地补偿费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原告持续以不同的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东村X村民发放补偿费的方式是分数次进行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东村X组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方城县X村X组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周某乙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保全费133元,共计245.5元,由被告方城县X村X组负担。

东村X组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周某乙原为东村X村民,但2000年11月户口已经外迁它地,一审认定是2008年6月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错误。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东村X组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将周某乙的土地承包权收回,并按长期以来达成的公序民俗对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又经上级政府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3、一审程序违法,本案中周某乙有能力且应当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却申请法院到郑州市惠济区调查取证,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

周某乙代理人辨称,周某乙2000年考入郑州商业学院,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挂靠在杨楼派出所指定的西南村非农业户口专用区,2004年毕业后,国家不分配,自谋职业在郑州打工,2006年转为原来的农业户口,2008年因结婚户口迁至男方郑州市惠济区X路办事处后刘村,在该村未分配土地,依照法律规定,东村X组不应收回土地,亦不应不分土地补偿款,法院受理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周某乙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款。

二审双方均无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周某乙虽然结婚后户口迁出,但在户口迁入的未分得承包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原居住地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应当享有和该组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平均分得土地补偿款。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东村X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方城县X村X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李进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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