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阜法准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女,俄罗斯族,X年X月X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维坊市人,系准东教育中心三幼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伟,阜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湘乡市人,系准东保温大队温馨经营部经理,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章某某代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被告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1994年11月底原告得知被告给女儿购买钢琴,相互商量决定几家一起各买一架钢琴,被告表示他有朋友懂钢琴性能,保证买回一架合格的好钢琴,原告即相信被告的信誉,便委托被告帮助购买一架钢琴,几星期后,被告即打电话要求给原告买钢琴要8900元,钱拿去后买回一架钢琴,说是星海118型钢琴,当时搬进家后,原告即发现钢琴有伤痕,但不懂,也不知道对琴体、琴音有无妨碍,两个月后,原告请来老师及钢琴师来家调琴,发现钢琴有问题,质量不合格问题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整体歪斜,有劈裂痕迹,琴键不灵活,并且音不准,总之该琴不合格。原告当即在95年1月找被告说明该琴的质量不合格,要求被告退回钢琴,追回琴款,被告即以尽快想办法卖给吉木萨尔为由和以测井公司进10架钢琴偷偷换掉为由拖延时间,原告心情非常着急,两三天或见到就追问被告情况,和被告一直在交涉,在原告的一再追问下,被告在96年5月又以到乌市找消费者协会,并以交370元检验费为借口,拖延至今日;原告自找被告之日起,即要求被告出示此钢琴发票,被告答复没有发票,但他可以想办法搞张发票,并换一台好钢琴,可是被告只答应而不办事,一直巧骗,原告从1994年11月至1996年9月一直在不停地找被告退或换,被告一直答应想办法,至今仍不得解决,造成原告精神及经济上的极大损失,为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买钢琴款8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请求精神赔偿。
被告章某某辩称:第一原告说的时间不对,买钢琴是9月份,我用钻井公司的车拉的,第二,当时买钢琴我交了一半的钱,在12月30日后才把款交完。到第二年3月,原告打电话给我说钢琴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我给环球琴行打电话,说如果钢琴是质量问题,可以退换,我和原告的丈夫将琴拉到琴行,琴行经理打开琴后认为不是质量问题,只答应保修,后来我抱着负责的态度,我问了沙区消协,消协答复说,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他们才给力。其他的口头上和语言上的事我不做深刻的辩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于1994年9月26日委托被告章某某买一台钢琴,型号H118星海牌,价值8900元,被告章某某答应帮助购买并收取琴款。在乌市环球琴行购买了一台钢琴,拉回来交给原告,原告请调琴师来调琴时发现钢琴右侧板有劈裂痕迹,琴键与琴键挡板有歪斜现象,右边扶手脱胶,键盘盖内砸漆15公分,上门右边砸漆1平方公分,有8个地方漆碰坏,此琴没有合格证,保修单,发票,而只有一张说明书,却与本琴对不上。原告提出琴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换琴,被告坚持如果质量有问题必须以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为准,并拒绝退货或换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意见在案可查,有被告所写的证明一份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委托被告章某某购买钢琴,被告已接受委托,其民事法律关系成立。被告购回一台钢琴,经查系无合格证,无说明书,无保修卡的“三无”产品,原告请求退货或换琴均系合情、合理、合法要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及其他诉讼请求。
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将星海H118型号的钢琴退回给被告,被告退回星海H118型号的钢琴款8900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及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上诉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赖志学
审判员袁晓蓉
审判员热米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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