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与李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马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29日,原告经郑州如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家公司)介绍购买李某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一层东户的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李某委托其母亲马某签署合同,被告马某称自己是李某的母亲,完全可以代表李某的意思来出售该房屋,于是原告向如家公司交付购房定金x元,被告马某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如家公司作为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及出售房屋诚意的担保。双方在合同第五条约定:在合同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关证件到房屋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某、马某向原告双倍支付定金x元;2、被告李某、马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马某辩称:1、原告和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马某无权处分该房屋;2、原告将定金交给如家公司而不是交给被告,被告无需双倍返还定金;3、合同约定的定金x元中还包括佣金5000元和代办费500元。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9日,原告赵某某(作为买方、乙方)和被告马某(作为卖方、甲方)及如家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拥有位于管城回族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一层东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乙方自愿购买上述房产。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的价款为伍拾万元。第三条约定:丙方佣金占本合同的约定房款的2%,乙方支付佣金伍仟元,甲方支付佣金伍仟元,代办费伍佰元由乙方支付。现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人民币贰万元,其中佣金伍仟元,代办费伍佰元,余额做为丙方代为保管的定金。甲方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前由丙方保管。第五条约定:在合同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关证件到房屋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若违反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乙方交付的定金(原丙方代为保管的定金,甲方无权取回,丙方有权将定金给付乙方,若甲乙丙三方能形成新的协议,按新协议执行)。该合同上李某的名字由被告马某代签。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不愿出卖上述房屋,引起争诉。

另查明,原告和被告马某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明知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告李某;被告马某签订涉案合同时未取得李某授权;被告李某不在签约现场,事后对马某出卖其房屋的行为也未予追认。

还查明: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如家公司交购买涉案房屋定金贰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以李某的名义和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马某没有代理权且事后李某对马某的签约行为未予追认,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对李某不发生效力,系无效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签约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除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外,其它条款均属无效。因此,原告无权以该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向被告李某、马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本案中,原告将定金交付如家公司,被告李某、马某未收取定金,无需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马某双倍支付定金x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马某辩称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无需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峥

人民陪审员任明中

人民陪审员顾田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