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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炎陵县中村乡梅岗村岭头村民小组诉被告炎陵县中村深潭林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炎陵县X乡X村岭头村X组。

负责人张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志辉,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以上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调解等。

被告炎陵县X村深潭林场,住所地在炎陵县XX乡XX村。

负责人张某乙,场长。

被告炎陵县X乡林业管理站,住所地在炎陵县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站长。

原告炎陵县X乡X村岭头村X组(以下简称岭头组)与被告炎陵县X村深潭林场(以下简称深潭林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园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段友斌、人民陪审员邱春珍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建忠担任记录。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09年5月8日依法追加炎陵县X乡林业管理站(以下简称中村林业站)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岭头组的负责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房志辉,被告深潭林场的负责人暨被告中村林业站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岭头组诉称:被告深潭林场系被告中村林业站投资开办的非法人集体经营单位。原告与被告深潭林场于1993年6月18日签订《山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太平里”、“死老坪”(地名)两处山场,营造果木林,租期50年,收益按净收入三七分成。1999年,原告与被告中村林业站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承租费支付事宜。2008年6月被告中村林业站未通知原告,将山场转租给他人,并改变经营性质,栽种杉树苗,严重违反了果园经营的约定。此外,被告还拒付2008年度租金900元。故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山场租赁合同,支付2008年度租金900元。

被告深潭林场、中村林业站共同辩称:被告中村林业站确系被告深潭林场的投资开办单位。由于承包的果园长期亏损,被告中村林业站于2008年6月在征求原告意见后将果园转包给他人,且转包后营造的是杉果混交林,并没有改变经营性质;此外,因原告曾经同意一次性领取两年的租金,且拖欠被告450元,加之原告负责人张某甲也拖欠了被告的借款,以上借款应在租金中抵扣,故被告不存在拒付2008年度租金的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炎陵县X乡林业管理站自愿维持1993年6月18日所签订的《山场租赁合同书》中有关承包期限等其他约定;对合同期内即2009—2029年度的承包费标准调整为3200元/年;对2030—2043年度的承包费,以1993年6月18日所签订的《山场租赁合同书》为基础,结合市场价格、经营状况等因素另行协商确定。

二、被告炎陵县X乡林业管理站自愿在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9年—2018年度的承包费x元,如逾期未付,双方自愿解除1993年6月18日所签订的《租赁山场合同书》;被告炎陵县X乡林业管理站自愿在2019年元月30日前支付2019—2029年度的承包费x元,如逾期未付,双方自愿解除1993年6月18日所签订的《租赁山场合同书》。

三、原告协助被告炎陵县X乡林业管理站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被告炎陵县X乡林业管理站自愿在200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项目资金x元,如项目资金超出x元,则超出部分全部归被告炎陵县X乡林业管理站所有或抵付承包费。

四、被告炎陵县X乡林业管理站尚欠原告2008年度的承包费450元,自愿在2009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

五、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与被告炎陵县X乡林业管理站自愿各负担20元,被告炎陵县X乡林业管理站负担的诉讼费20元在2009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园华

审判员段友斌

人民陪审员邱春珍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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