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孔某某抢劫罪、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某设,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4月1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某于2008年4月8日凌晨1时许,窜至濮阳市华鑫驾校院内,盗窃东风牌卡车一辆,价值x元;后被告人孔某某驾车逃跑途中,发现有警车在后追赶,弃车逃跑时将警车撞坏。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于2007年2月至6月间,伙同吕成立、王中立(均已判刑)等人,先后窜至河南省滑县X乡X村及滑县X镇X村、张庄村,分别盗窃东方红牌拖拉机两辆及巨力牌农用三轮车、哈飞民意面包车、时风牌三马车各一辆,共价值x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及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269条、第264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自己在濮阳市华鑫驾校盗窃逃跑途中,只是弃车逃跑,并未故意开车撞击警车,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吕成立、王中立、吕景顺(均已判刑)、马志甫、张同利(均在逃)预谋后,驾驶货车窜至河南省滑县X乡X村,先后盗窃巨力牌农用三轮车、哈飞民意面包车、东方红牌拖拉机各一辆。同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吕成立、王中立、张同利、王贵平预谋后,先后窜至河南省滑县X镇X村、张庄村,盗窃东方红牌四轮拖拉机、时风牌三马车各一辆。上述被盗五辆机动车共价值x元。案发后,追回巨力牌农用三轮车、时风牌三马车各一辆,东方红牌拖拉机两辆,均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吕成立、王中立、马志甫、吕景顺、王贵平供述,失主王建庄、张文桥、尚秋义、张春山陈述,证人祝××、祝××证言,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现场、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8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携带扳手、改锥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市华鑫驾校院内,盗窃东风牌卡车一辆,价值x元。被告人孔某某在驾车逃跑途中,发现有警车追赶,遂从正在行驶中的卡车上跳车逃跑,致使卡车因惯性向前行驶时,撞上前方的警车。案发后,追回东风牌卡车一辆,依法发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孔某某供述:证实2008年春某日9时许,孔某某拿着改锥、扳手,来到濮阳市X路北一驾校院内,将该院内的一辆东风牌卡车盗走。当孔某某驾车沿北环路向西逃跑至阳子路时,发现有一辆警车在后追赶,遂加大油门向前跑,此时警车超过其车,停在车前方,孔某某见状遂猛踩刹车,然后跳下卡车,绕过车尾向南边麦地里跑,并且在其跳下车后听到卡车因惯性撞上了警车的声音。孔某某在弃车前以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速度前行,并且其在逃跑途中将自己的红色上身脱下扔了。

2、证人黄××证言:证实2008年4月8日凌晨2时许,黄××发现其所在的华鑫驾校内的东风牌卡车被盗,遂打电话报警。当警车赶到后,黄××与民警一起驾车追赶至北豆村X路上时,发现被盗车辆,当时警车没有开警灯。当时民警加速超过卡车停下时,就被卡车撞了,警车向前滑行几米后,又被卡车撞了一下。当时卡车行驶速度不快,约每小时二、三十公里。

3、证人李××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李××与同事魏×等四人驾驶警车巡逻期间,接到报案称华鑫驾校被盗一辆汽车。四人遂赶至案发现场,了解情况后,即与报案人黄××一起驾车追赶。当追至阳子公路X村附近时,发现被盗车辆,警车即加速超过被盗车辆五六十米远停下,李××刚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就感觉车被撞,其迅速下车发现有两名嫌犯从被盗车上下来,分别向南北方向逃窜。李××与魏×等人向南追赶时,因麦地的影响,未能抓获嫌犯。

4、证人魏×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正在巡逻的魏×、李××、朱××、崔××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华鑫驾校被盗一辆汽车。四人赶至案发现场了解情况后,即与报案人黄××一起驾车追赶。当追至阳子公路X村附近时,发现被盗车辆,魏×即加速超过被盗车辆约五十米停下,还未下车时即被撞,当魏×下车后,发现从被盗卡车驾驶室处下来一男子向北麦地逃窜,魏×与李××等四人向南追赶另一名嫌犯,终因环境影响未能抓获。

5、证人崔××、朱××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崔××、朱××与魏×、李××一起驾车追赶华鑫驾校被盗车辆时,当魏×超过被盗车辆后停在路边时被撞,二人从车上下来后,与魏×、李××一起向南追赶嫌犯,但终因环境影响未能抓获。

6、案发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并且从现场提取上衣一件,内有手机、香烟、钱包等物品,且钱包内有一张名为孔某某的会员卡。

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将扣押的东风牌卡车发还给黄某乙。

8、抓获证明:证实安阳市公安局文明大道派出所民警于2009年4月13日,在文明小区将网上在逃犯孔某某抓获。

以上证据,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与证人黄某乙、李某某、魏某、崔某某、朱某某证言基本吻合,且有濮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安阳市公安局文明大道派出所证明在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且系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在逃跑途中,驾驶盗窃的东风卡车撞击警车,其行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构成抢劫罪,经查,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主观上没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故意,而且证人李××、魏×、崔××、朱××证言之间亦相互矛盾,不能证实被告人孔某某故意驾驶卡车撞击警车、抗拒抓捕的事实,故公诉机关的此项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孔某某关于自己在濮阳市华鑫汽校盗窃后弃车逃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何凤英

审判员冯志刚

审判员刘江涛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