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其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生气、打架。被告自2007年2月生气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冯某由其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1月30日开始同居生活,同年2月24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X年X月X日生儿子冯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打架。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结婚证、平舆县X乡X村委证明一份、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夫妻和家庭关系。而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打架,被告私自长期离家出走,不尽夫妻义务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冯某现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故该子应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冯某由原告冯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振宇
审判员虎伍豪
人民陪审员熊功成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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