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韩某某,男,成年。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1年1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元月2日至同年10月20日,被告分五次在其处购买轮胎,共计9050元。后经其多次催要,未予给付。现请求被告支付其轮胎款9050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元月2日至同年10月20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五份,证明被告欠其轮胎款9050元。

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元月2日至同年10月20日,被告分五次在原告处购买轮胎,并给原告出具相应的欠条,以上款项共计90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予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轮胎款905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轮胎款90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史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