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诉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44岁,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张营超,河南平允(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女,47岁,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张营超,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5年3月被告陈某某因承包建筑工程与原告达成口头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某某、钢某、扣某等建筑材料租给被告使用。2005年3月28日原告开始将某某、钢某、扣某等建筑材料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在出库单上签字后,将某批建筑材料拉走,此后原告又陆续将某某、钢某、扣某等建筑材料交付被告陈某某,被告均在出库单上签字。被告于2006年春节支付原告租金x元,2007年春节支付5000元,2008年春节支付3000元,并归还部分建筑材料,后经多次催要剩余租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给付租金x元和利息及部分建筑材料,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辩称,答辩人从未与原告谈过租赁一事,原告纯属滥用诉权。原告提出返还租赁物,在没有通过双方对出入物品清单进行核对的情况下,提出返还租赁物是没有依据的,原告自己在单上填写的价格是自己所为,不能代表答辩人。原告所提出的租金利息根本没有法律效力,纯属讹诈。请求判令原告立即返还答辩人多还的租赁物及相应损失,依法驳回原告没有法律依据的租金及利息的诉请,详查建筑材料价格,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被告陈某某因承包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开发建筑的辽河路X路新城财富广场建筑工地与原告何某某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原告将某筑用的模板、钢某、扣某等物品租给被告使用,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005年3月28日原告将某批模板、U型卡交付被告同时对租物的租价作了约定:模板每天每平方米0.17元,U型卡每个每天0.002元。2005年3月30日将某批十字扣某转扣、钢某交付被告同时约定:扣某每天每个0.012元,钢某每天每米0.013元,由原告和被告方人员签字予认确认。此后原告又多次将某上租物交付被告,均由原告何某某和被告陈某某及其人员在出库凭证上签字确认。原告先后共交付被告租物钢某1654米、扣某x个、角膜290根、钢某1800个、U型卡2300个、钢某1467.27平方米。被告先后返还上述租物扣某x个、钢某1445.31平方米、角膜267根、钢某x.5米、钢某1800个、U型卡2180个。至今被告尚有扣某2380个、钢某21.96平方米、角膜23根、长档138根、短档426根、螺丝4587个未偿还,原告按照双方约定租金计算出被告共欠租金x元。被告分别于2006年春节、2007年春节、2008年春节三次给付原告租金x元,尚欠租金x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偿付租金x元并从起诉之日起到付清所欠租金之日止的银行利息,返还所欠租赁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多返还原告的钢某144.5米,要求被告及时拉走。

在诉讼中原告提供有如下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a由原、被告共同签名认可所租赁物出库单,证实原告交付被告租赁物的时间、品名、数量、租金价格。

b由原、被告共同签名认可租赁物入库单,证实被告返还租赁物的时间、品名、数量及尚欠租赁未还的品名、数量。

c原告同时把租赁物租给另一建筑商张德安租赁费,价格结算清单,证明自已将某赁物租给被告和他人价格是一样的。

d原告提供的计算租金的清单,证实自己计算租金的过程、依据、租金数额。

e原告向被告催要租金过程中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双方算帐过程和对租赁物价格的认可。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某某以从来没有和原告签订过租赁合同和协议,所租原告租赁物的租赁价格是原告自己写上去,对被告不产生效力,所核算的租金数额不能成立,纯属讹诈为由,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要求判令原告立即返还多交付的租赁物及相应的损失,并提供如下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a被告与租赁商户刘祥、周国显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各一份,证明自己所租赁他人同样的建筑材料明显比原告的租赁价格低,并应扣某春节30天、麦收30天、秋收15天的租赁物租金。

b被告依据和他人所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价格计算所欠原告租金的过程,证明应欠原告租金为x.43元,按原告提供的价格计算现金应为x.4元,原告计算的租金的数额明显过高。

c自己租赁原告租赁物出库单,证明所租原告租物的日期、品名、数量。

d自己返还原告租赁物入库单,证明返还原告租赁物的日期、品名、数量。

依据原被告提交的租赁物出、入库单及双方对租金的计算过程,原、被告存在如下争议:

x年4月29日系原告交付被告租物扣某1000套,而被告却计算为返还原告1000套。

x年10月28日被告返还租物十字扣、钻扣某入库单上计载清楚返还十字扣646、钻扣36(缺螺丝、螺帽共壹仟叁佰陆拾肆套),而被告将某1364套,计算为返还1364套。

x年5月31日原告收到被告返还租物6米钢某55根330米,原告提供有证据证实被告已返还了这些钢某,被告没证据证实。

x年11月29日被告在返还十字扣、接头扣、钢某、档板时,其中十字扣602套。原告主张602套系被告欠自己当时疏忽而没有注明,被告计入已返还。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被告陈某某于2005年3月达成的口头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005年3月28日原告何某某将某批租赁物交付被告陈某某时对所租物模板约定每天租金每平方米0.17元,U型卡每天每个租金为0.002元,2005年3月30日原告将某二批租物支付被告时对扣某约定每天每个租金为0.012元,钢某为每天每米0.013元。两次出库单被告方人员赵四毛签字予以确认。被告方赵四毛的行为系被告授权的职务行为,被告陈某某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被告陈某某已对赵四毛的行为予以了确认。其双方对租物租金的约定系在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达成的,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申请对租物租价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发生租赁业务过程中,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入库单系原、被告结算的依据,双方均应依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随意变更和修改均是无效的。原告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租物出入库单、约定的租金价格、被告使用租物的品名、数量、天数计算租金的方法正确,数字准确。要求被告及时偿付下欠租金及到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止利息的诉请,有法可依,本院予以支持。但所主张的2005年11月29日602套扣某因入库单记载清楚,原告没有其它证据证实系被告所欠,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并应从总数额租金中扣某该租金x元。被告尚欠原告租金x元(x元-x元-x元)。被告所主张的租物应扣某春节、麦收、秋收的租金,因双方没有约定,原告不予认可,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尚欠原告的扣某1778套、钢某21.96平方米、角模23根、螺丝4587套,除原告自愿放弃的长档、短档外,其他均应及时偿还。被告多交付原告的钢某144.5米,应同时归还。权衡双方均有租物需对方归还,可互不计算经济损失,以及时交付为好。被告拖欠原告租金不及时予以偿付,应负酿成本案诉争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何某某租金x元及利息(从原告到法院主张权利的2010年7月16日算起到付清该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某欠租赁物扣某1778套、钢某21.96平方米、角膜23根、螺丝4587套返还原告何某某同时原告返还被告钢某144.5米。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98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瑜

审判员刘伟

审判员陈某生

二0一一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