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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原审被告唐某某装饰装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天健公寓。

法定代表人房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职员,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侯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智彬,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原审被告唐某某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的(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47元,减半收取2423.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茂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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