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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贪污、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41岁。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贪污、受贿罪,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1、2005年,刘X将镇平县供销社商住中心工程承建方建发公司谢××交来的4000元定额测定费、恒康公司鲁××交来的的3000元定额测定费不入帐,同定额站党×(另案处理)私分,其中刘X分使35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2007年,刘X收到镇平县园丁苑工程建筑商乔××交来的x元定额测定费不入账,同定额站党×华私分,其中刘X分使80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和打麻将。

3、2007年,刘X收到镇平县一高中公寓楼施工方河南林州建筑集团公司镇平分公司项目经理李××交来5000元定额测定费不入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4、2007年,刘X将石佛寺村交来的5000元预算编制费不入账,同慕××私分,其中刘X分使2000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5、2007年,刘X将收到的王××交来的县城东关检察院反贪局院内零星工程决算编制费2000元不入账,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6、2008年,刘X收到镇平县化肥厂南院工程开发商薛××交来的x元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入账,用于打麻将和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7、2008年,刘X将火车站广场工程建设方大胜路桥公司项目经理王××交来的5000元定额测定费不入账,同定额站党×私分,其中刘X分使25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二)受贿罪

1、2003年至2004年,南阳市建筑商田××分别在镇平县承建了县医院病房楼和县公疗医院病房楼水电安装工程,为了使这两个工程都得到刘X的照顾,田××分两次送给刘X共5000元现金,刘X将此款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2005年,镇平县热电厂工程施工方河南省四建公司预算员王××为了让刘X在工程决算和审核决算报告时给予照顾,分两次送给刘X现金共4000元,刘X将此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3、2005年底,镇平县文体中心建筑商秦××为少交工程定额测定费,在南阳一家茶社内以打牌为借口送给刘x元现金,刘X将此款用于打麻将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4、2007年下半年,镇平县文体中心建筑商秦××为了让刘X在审核决算报告时给予照顾,尽快把审核报告做出来,在车上送给刘x元现金,刘X将此款用于打麻将及家庭生活开支。

5、2007年,镇平县一高中学生公寓楼工程建设方河南林州建筑集团公司镇平项目经理李××为了让刘X在做决算报告时给予照顾,在公园对面的香辣虾饭店房间里送给刘x元现金,刘X将此款用于打牌及家庭生活开支。

6、2007年,县政府对玉源大道进行公开招标,刘X担任招标评委,宋××让刘X对其中一家公司给予照顾,该公司中标后宋××到刘X办公室送给刘x元现金,刘X将此款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被告人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收受秦××现金x元的犯罪行为,同时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宣读、出示有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任职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刘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镇平县建设局定额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方法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x元,其中刘X侵吞公款x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X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1)贪污、受贿的部分数额有出入。其中,起诉书指控贪污罪第三起被告人实际获取2500元定额测定费。(2)起诉书指控受贿罪第三、四、五起,被告人未利用职务之便,同时也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从受贿总额中减除。2、被告人有自首、立功表现,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系偶犯。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1、2005年,刘X将镇平县供销社商住中心工程承建方建发公司谢××交来的4000元定额测定费,恒康公司鲁××交来的的3000元定额测定费不入帐,同定额站党×(另案处理)私分,其中刘X分使35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2007年,刘X收到镇平县园丁苑工程建筑商乔××交来的x元定额测定费不入账,同定额站党×私分,其中刘X分使80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和打麻将。

3、2007年,刘X收到镇平县一高中公寓楼施工方河南林州建筑集团公司镇平分公司项目经理李××交来5000元定额测定费不入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4、2007年,刘X将石佛寺村交来的5000元预算编制费不入账,同慕××私分,其中刘X分使2000元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5、2007年,刘X将收到的王××交来的县城东关检察院反贪局院内零星工程决算编制费2000元不入账,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6、2008年,刘X收到镇平县化肥厂南院工程开发商薛××交来的x元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入账,用于打麻将和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7、2008年,刘X将火车站广场工程建设方大胜路桥公司项目经理王××交来的5000元定额测定费不入账,同定额站党×私分,其中刘X分使25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二)受贿罪

1、2003年至2004年,南阳市建筑商田××,分别在镇平承建了县医院病房楼和县公疗医院病房楼水电安装工程,为了使这两个工程都得到刘X的照顾,田××分两次送给刘X共5000元现金,刘X将此款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2005年,镇平县热电厂工程施工方河南省四建公司预算员王××为了让刘X在工程决算和审核决算报告时给予照顾,分两次送给刘X现金共4000元,刘X将此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3、2005年底,镇平县文体中心建筑商秦××为少交工程定额测定费,在南阳一家茶社内以打牌为借口送给刘x元现金,刘X将此款用于打麻将及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4、2007年下半年,镇平县文体中心建筑商秦××为了让刘X在审核决算报告时给予照顾,尽快把审核报告做出来,在车上送给刘x元现金,刘X将此款用于打麻将及家庭生活开支。

5、2007年,镇平县一高中学生公寓楼工程建设方河南林州建筑集团公司镇平项目经理李××为了让刘X在做决算报告时给予照顾,在公园对面的香辣虾饭店房间里送给刘x元现金,刘X将此款用于打牌及家庭生活开支。

6、2007年,县政府对玉源大道进行公开招标,刘X担任招标评委,宋××让刘X对其中一家公司给予照顾,该公司中标后宋××到刘X办公室送给刘x元现金,刘X将此款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被告人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收受秦××现金x元的犯罪行为,同时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它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犯罪后刘X能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同时在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X及同案人党×供述,证人谢××、鲁××、乔××、李××、慕××、苏××、杨×、王××、薛××、王××、门××、田××、王××、秦××、宋××、兰××证言,退款证明,归案经过,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在案佐证,且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镇平县建设局定额站站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的方法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x元,其中刘X侵吞公款x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x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X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但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其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㈢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6日日起至2014年6月15日止。)

二、没收被告人刘X违法所得x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奇国

审判员杨正武

人民陪审员张玉衡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毛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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