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40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申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2月3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运输三轮车行至镇黑线八里庙路口处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邹××驾驶的豫x号农用运输三轮车相撞,造成豫x号农用运输三轮车乘坐人王××当场死亡,刘××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2009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提供有下列依据: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赔偿协议书及相关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全案公正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3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运输三轮车行至镇黑线八里庙路口处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镇平县X镇X村民邹××驾驶的豫x号农用运输三轮车相撞,造成豫x号农用运输三轮车乘坐人王××当场死亡,刘××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经镇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物证鉴定:王××头颅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刘××躯干部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创伤性感染休克死亡。经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和王××、刘××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已赔偿王××近亲属经济损失x元,赔偿刘××近亲属经济损失x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09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及造成的后果,且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客观真实,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国跃

代审判员陈立志

人民陪审员张玉衡

二OO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毛英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