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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行初字第7号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宜章县公安局、被告宜章县沙坪乡人民政府户籍登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宜行初字第X号

原告廖某甲,男,200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廖某乙,女,198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廖某甲的姐姐。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宜章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被告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乡长。

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宜章县公安局、被告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户籍登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同月28日,原告以“二被告已为其办理好户籍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进行了户籍登记,据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对被告宜章县公安局、被告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宜章县公安局、被告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戴斌

审判员李某文

审判员蒋均太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肖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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