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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28岁。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2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豫x金杯牌汽车,往乡下送西洪乡雅笙幼儿园学生,当走到上蔡县X乡X村关××家门口时,被害人关××从该车下来绕到车前准备回家,因被告人聂某某观察不力,将被害人关××轧死。经鉴定,被害人关××头部受外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证人关××、关××、司××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所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聂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豫x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到上蔡县X乡X村送上蔡县X乡雅笙学校学生关××等人回家,该车行驶到被害人关××家门口南侧停下,被害人关××等人先后从车上下来。被告人聂某某驾车向前行驶,将绕到车前准备回家的被害人关××轧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关××头部受外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及时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聂某某所在的雅笙学校负责人杨文化与被害人关××的近亲属关××达成协议,杨文化赔偿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7万元,关××对被告人聂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12月15日下午4点多,他开着学校的豫x金杯牌面包车送学生回家,从关王村X街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向南转弯后停了下来,他看到5个学生下车后,车上的一个叫“欢欢”的教某关上车门。他看了看后视镜,并向前看了看,在没有障碍的情况下继续向前行驶。他开着车行驶约20米,听到后面有人喊,就停下车,接着看到一个约50岁的妇女拦住车坐在地上哭。他和车上的那个教某问一个女学生怎么回事,那个女学生说他的车撞住一个小孩。他跑到停车的地方,看见一个男孩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他就用自己卡号为136××××156的手机报警了,然后被民警带到了西洪派出所。

2、证人关××的证言,证明他儿子关××在上蔡县X乡X村雅笙幼儿园上学。2010年12月15日下午5点多,他正在村东边搭建香菇棚,有人说他家出事了。他到自家过道口,看到过道南边站了很多人,他母亲和妻子抱住他儿子关××在那里哭,关××的头被轧扁了,已经无法抢救了。他问他母亲怎么回事儿,他母亲说,关××被其学校的校车轧住了。当时司某和一个女教某在现场,他让司某给校长打电话,同时他打了报警电话。过了一会儿,警车和救护车都到了现场,医生说关××已经无法抢救了,民警把司某带走了。

3、证人司××的证言,证明她孙子关××在上蔡县X乡X村雅笙幼儿园上学。2010年12月15日下午5点多,她正在家中,听到外面有汽车的声音,急忙出去接她孙子关××。她到大门口向南看了看,看到校车已经启动了,车后面有几个学生。她没有看到关××,就跑着向南寻找,校车也向南走。她刚向南跑一段距离,看见关××一动不动在地上躺着,脸已经变形了,头上还有血。她急忙去追校车,司某看见她摆手,就停车了。她到前面拦住车,司某和车上的一个女教某往出事地点去了,她当时晕倒在车前面了。后来有人拨打了“120”电话,医生赶到现场说,关××已经无法抢救了。

4、证人何××的证言,证明她在上蔡县X乡雅笙幼儿园工作。2010年12月15日下午5点多,她和司某聂某某开着学校的车送学生回家,把学生送到西洪乡X村关××家附近,她把5个学生抱下车,让那几个学生站在路边,她上车后,司某开着车走了。车刚转过弯,她听到后面有人喊,发现关××的奶奶追了上来。聂某某把车停下,关××的奶奶坐在车前面的地上哭了起来。她和聂某某下车问怎么回事儿,关××的奶奶一直在哭。关××告诉她,关××被车撞住了。她和聂某某急忙跑过去,看到关××躺在车后面,她当时被吓哭了。她冷静了一会儿,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了一段时间,学校领导赶到现场,她就乘校车回学校了。

5、证人关××的证言,证明她在上蔡县X乡X村一个私立学校上学。2010年12月15日下午4点多,她放学后乘坐学校的车回家,当时车上还有一个女教某。校车把他们送到西洪乡X村,他们都下车了,那个女教某关上车门,关××的奶奶问:“关××没有回来吗”说着,那辆车已经开着走了,关××的奶奶哭着去追那辆车。此时她看到关××躺在地上。关××的奶奶追上那辆车,哭着用手去敲车前面的玻璃。那个女教某问:“关××怎么了”她说,关××被学校的车轧住了。司某和那个教某下车后往出事地点跑,随后司某打电话报警了。

6、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5日下午放学后,学校的车送他和同村的学生关××、李××、关××、关××回家,当时车上还有一个女教某。校车把他们送到西洪乡X村,停在关俊涛家门口,他们都下车了,关××是被车上的那个女教某抱下去的。关××被抱下车后往车前面走,车向前走碰住了关××。他看到车走过去,关××就躺在地上不动了,地上有很多血。这时关××的奶奶在后面追赶车,追上后司某和那个女教某都跑过来看关××。后来司某打电话报警了。

7、证人关××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5日下午5时许,她带着妹妹到外面玩,走到关××家过道处,看到关××从校车上下来,校车向南走,关××被校车的后轮轧了过去,校车继续向南走,然后转弯向东走了。关××的奶奶在车后面追赶,后来拦住了车。当时她看到关××仰面躺在地上,脸上往外流血。

8、证人关××的证言,证明他和关××同在雅笙学校上学。2010年12月15日下午5点多,学校的车送他和关××回家,当时校车停在他们村关长生家附近。他和李××先下车,然后关××下车。他下车后到关长生家门口小便,看到关××仰面躺在地上,嘴里流着血。当时他吓得急忙跑回家了。

9、证人李××的证言,证明他和关××同在雅笙学校上学。2010年12月15日下午放学后,学校的车送他和关××回家,当时校车停在他们村关长生家附近。他和关××先下车,然后关××下车。他下车后走到关××家北边拐角处,听到关××的奶奶喊:“别走,别走。”他回头向南看,看到关××仰面躺在地上,已经不会动了,他吓得急忙跑回家了。后来,他听李××说,关××被校车撞倒后又被轧住了。

10、上蔡县公安局上公(刑)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上蔡县X乡X村关××家门口南侧等情况。

11、上蔡县公安局上公交技检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关××头部受外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12、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明豫x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情况及被告人聂某某准驾车型为B2D等情况。

13、雅笙学校校长杨文化与被害人关××的父亲关××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书、关××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明杨文化赔偿被害人关××近亲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7万元,被害人关××的近亲属对学校、司某、教某等人表示谅解。

14、上蔡县公安局110接处警记录,证明该局于2010年12月15日17时13分接到电话号码为136××××156的电话报案称,一辆送学生的车撞住一个小孩,请求处警。

15、上蔡县公安局西洪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聂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等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聂某某所在的单位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关××近亲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关××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聂某某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故对被告人聂某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聂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继华

审判员李祯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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