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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孔某某,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连营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建强,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孔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与李XX、池XX等人在本市X村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乔某某持刀将李XX胸部、池XX胸背部扎伤,经法医鉴定李XX为重伤,属八级伤残,池XX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有侦查机关分别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的记录,有鉴定结论和有关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某某辩称是对方的人把我从网吧拉出来寻事,用砖打我。我无意中伤到了被害人,愿尽最大努力赔偿。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被害人挑起争执,将被告人从网吧里拉出来殴打,具有过错;被告人被压在身下被逼还手,具有防卫因素;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具有真诚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在本市X乡后牛庄网吧,被被害人池XX叫出,双方发生争执。池XX叫来被害人李XX等人,与对方发生殴斗。厮打中,乔某某持刀将李XX和池XX扎伤。导致李XX左胸开放性刀伤,右室壁破裂,构成重伤,八级伤残;池XX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乔某某的亲属陆续赔偿李XX1万元。审理中,李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乔某某委托亲属与对方达成了协议,又赔偿了2万元,并约定明年10月1日前再赔偿2万元。被害人李XX对乔某某表示谅解,希望对其适用缓刑,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公诉机关提供的侦查机关分别讯问被告人乔某某和询问被害人池XX的记录,一致证明池XX把乔某某从网吧叫出,双方发生争执厮打,且与侦查机关询问被害人李XX的记录共同证明乔某某持刀伤害两被害人的经过。侦查机关询问证人王XX和刘X的记录,印证以上事实。鉴定结论,证明了被害人身体损伤程度。有关书证,证明了双方协商赔偿和被害人表示谅解的情况。以上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乔某某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韩守华

审判员白勇

审判员刘文贵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月

书记员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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