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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180-1号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周某乙、黄某丙、彭某某、周某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彭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周某乙、黄某丙、彭某某、周某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继承人周某所有的位于宜章县X镇X路(地号X号,幢号X号,房号101-X号13间,所有权证宜房字第1-x号)的房屋一栋三层;查封被告周某乙所有的位于宜章县X镇X路(地号X号,幢号X号,房号102-X号13间,所有权证宜房字第1-x号)的房屋一栋三层或者冻结被告周某乙、黄某丙50万元的存款,并已提供房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x号)一栋进行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继承人周某所有的位于宜章县X镇X路(地号X号,幢号X号,房号101-X号13间,所有权证宜房字第1-x号)的房屋一栋三层;查封被告周某乙所有的位于宜章县X镇X路(地号X号,幢号X号,房号102-X号13间,所有权证宜房字第1-x号)的房屋一栋三层或者冻结被告周某乙、黄某丙50万元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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