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陶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X街一按摩店内,在为被害人周某某做按摩时,将其裤子兜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现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证明及照片、领条、到案经过、年龄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陶某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陶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4日后,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志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