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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并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二十二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我院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被告人刘某某在2003至2004年南阳市黄某庵林场事物管理局征用王某村土地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局提供帮助。2007年4月下旬的一个晚上,黄某庵林场事务管理局局长王XX约被告人刘某某在王某饭店吃饭,饭后刘某某收受了王XX为表示感谢所送的用农行存折存入的人民币五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6年春季,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某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因帮助联系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某村社区X组唐XX与本村X组租地事宜,收受唐XX现金x元,据为己有。

2005年年底和2006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某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因帮助联系南阳市宏均机械有限公司(除锈厂)与本村X组租地事宜,分别收受该公司陈x元和杨x元,据为己有。

三、职务侵占罪

2003年12月8日,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某村委会与潘庄村委会就潘庄外运污泥有漏掉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一事签订协议,潘庄村委会每年支付给王某村X路清障费1万元,截止2008年2月,潘庄村委会已经支付给王某村委会四年的道路清障费共计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和村班子成员吴强、郭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将4万元道路清障费共同以生活补助名义私分,其中刘某某分得8200元。

2006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某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以帮助跑成白河王某段险段治理工程资金为由,向该公司项目经理李春生索要现金x元,而后未上交村委会财务,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村X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主体不对,收受王某民五万元属实,但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对方获得利益;地是如何征用的协议是如何签订的我并不知道。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就不存在。唐租地未找过我,在厂建成后唐的侄子给我送过一箱酒、两条烟;陈XX给我送过两条烟、一箱酒。杨X未去过我家。指控职务侵占罪我认为构不成,与潘庄张清连签订的协议我认为是私人协议,王某乡长表态说我们工资低,让当生活补贴的,李春生的x元,因该项目是我自己跑的,跑项目我花的有钱,项目不让干后,我找卧龙区水利局的林旭毅局长,林说以后谁干,让谁将钱给我。后来李春生干也没有给我钱。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是受贿罪的主体,刘某某并不是在国家征地中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和经营国有土地,该土地是集体性质的,而非国有,土地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刘某某的行为构不成受贿罪。关于指控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起事实均发生在2006年4月以前,《刑法》修正前,刘某某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不构成罪。职务侵占罪依法不能成立,所谓侵占是村委班子集体决定,作为劳务费给大家的。

经审理查明:

2003至2004年南阳市黄某庵林场事务管理局在南阳市X乡X村征用土地,在征地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黄某庵林场事务管理局提供帮助和关照,为表示对刘某某的感谢,2007年4月下旬的一个晚上,黄某庵林场事务管理局局长王某民约被告人刘某某在王某饭店吃饭,饭后送给刘某某一个五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

另查明,2003年8、9月份,南阳市黄某庵林场事务管理局与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签订买地协议,经南阳市卧龙区人劳局原局长徐国有协调,经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有关人员将征地文件手续提前到1997年。2008年九月,南阳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宗土地为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并作出行政处罚。

2006年春季,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某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因帮助联系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某村社区X组唐XX与本村X组租地事宜,收受唐XX现金x元,据为己有。

2005年年底和2006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卧龙岗街道办事处王某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又因帮助联系南阳市宏均机械有限公司(除锈厂)与本村X组租地事宜,分别收受该公司陈x元和杨x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004年,南阳市黄某庵林场事务管理局在征用我们村X组土地。2007年4月下旬的一个晚上,黄某庵林场事务管理局局长王XX约徐XX和我在王某饭店吃饭,饭后王XX为感谢我在他们征地中给予的帮助,给我一个活期存折,我就接着了,回家看看上面是5万元。存折是以我的名字存的。他之前向我要过身份证的复印件,他当时说是到南方旅游买飞机票需要用,但是没有去旅游,我想他就是为存这5万元钱用的……2002年秋,黄某庵林场事务管理局局长王XX邀请我和卧龙乡乡长王X、副乡长范XX、农办主XX一锋,还有原卧龙区劳动局局长徐XX夫妻等人,到西峡黄某庵林场游玩时认识的。在游玩的中间王XX提出想在南阳征地建办公楼和家属楼,当时我就说:可中,你先看好地,需要村组的手续我帮你协调。他们在征用我村X组土地的过程中,我到X组做群众工作,我同X组群众协商到每亩地以6万元的价格给了黄某庵林场,另外,我还帮他们办理了村、组的相关手续。他给我送钱就是为了感谢我帮他协调做群众工作,另外协调做村、组工作,给他们签字、盖章,如果村、组不同意签字、盖章,他们征地手续就无法完备。我将存折拿回家后就交给我爱人刘XX了,我家的钱都是由她保管,随后她取没取,转存没有我不知道。

2005年除锈厂在王某社区X组租6亩多土地,在租地前我给六组组长张XX打招呼让他把地租给陈XX。后来陈XX和六组签订租地协议,然后建除锈厂并投入生产。2005年底的一天,除锈厂厂长陈XX到我家,为租地建厂说了一些感谢我的话,临走时掏出5000元给我,我收下后他就走了…就我们俩人在场…因为我是王某村的总支书记,在除锈厂租地过程中,我给组长交待,一定把这个事情办成。陈XX为了表示感谢,所以他给我送5000元钱…我钱交给我爱人,没有给她讲过钱的来源…家里的钱我爱人管着,我也不知道她是否存起来或干什么用了…

…2005年除锈厂在王某社区X组租6亩多土地,在租地前我给六组组长张XX打招呼让他把地租给陈XX。后来陈XX和六组签订租地协议,然后建除锈厂并投入生产。2006年底的一天,除锈厂副厂长杨X到我家,为租地建厂说了一些感谢我的话,临走时掏出一万元给我,我收下后他就走了…就我们俩人在场…他送1万元钱,因为我是王某村的总支书记,在除锈厂租地过程中,我给组长交待,一定把这个事情办成。杨X为了表示感谢,所以他给我送1万元钱…我钱交给我爱人,没有给她讲过钱的来源…,我也不知道她是否存起来或干什么用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男,52岁,黄某庵管理局局长)的证言:

2002年秋,我约和卧龙乡乡长王X、副乡长范XX、农办主任X一平、王某村支部书记刘XX,还有原卧龙区劳动局局长徐XX夫妻等人,到西峡黄某庵林场游玩时认识的。在游玩的中间我提出想在南阳征地建办公楼和家属楼,当时刘某某说“你先看好地,需要村组的手续我帮你协调”。我单位在王某村X组X组征9亩多地。是以黄某庵管理局下属单位南阳市黄某庵林工商总公司名义征的地。征地是2003年开始的,具体是由原卧龙区人劳局局长徐XX帮助办理的,徐XX找的原土地局长陈银,陈XX排地籍科长张XX办理征地手续,村组的手续由刘某某协助办理,2004年征地办理完毕,但是土地证上的日期提前到1997年。因为南阳市1997年6月份下文土地审批权限收回市里,县区无权审批,通过和卧龙区土地局协商,把征地手续日期提前到1997年。......2007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单位准备盖集资楼,我约徐XX和刘某某到王某饭店吃饭商量动工前的准备工作,饭后我为感谢刘某某在征地中给予的帮助,给他一个活期存折,他推让一下就接着了,然后我们就分头走了。当时就我们两人在场,但事先我和徐XX商量过这事,以刘某某的名字存的。我提前以旅游需要个人资料的名义向刘某某要的身份证复印件才存的款......因为他是王某村支部书记,在征地过程中他协调做村组工作,使村组能够顺利签字盖章,确保征地手续顺利办理,为了表示感谢,另外还有集资楼准备动工,为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他的关照,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所以给他送5万元存折。

(2)证人徐XX(男,54岁,卧龙区人大副主任)的证言:

2002年秋,王XX约我和卧龙乡乡长王X、副乡长范XX、农办主任X一平、王某村支部书记刘某某等人,到西峡黄某庵林场游玩时认识的。王XX约我们去玩的目的就是想在王某村征地,在游玩的过程中王某民就对刘某某提出想在王某村征地,当时刘某某答应帮忙。征地是2003年开始的,我和王XX找卧龙区原土地局长陈X,陈X让找卧龙区土地局地籍科长张XX办理征地手续,村组的手续由刘某某协助办理,2004年征地手续办理完毕,但是土地证上的日期提前到1997年。

因为南阳市1997年6月份下文土地审批权限收回市里,县区无权审批,通过和卧龙区土地局协商,把征地手续日期提前到1997年12月,我和王XX担心区里的土地证市里不认可,我找区里又把土地批文日期改到1997年6月份之前,上报市土地局想换市里的土地证,截止目前还没有换下来。2004年在王某村征地手续办完后,2007年上半年准备开发,王某民和我商量准备给刘某某送5万元钱,我说你看着办吧,具体他送没有送,咋送的我不知道。......因为他是王某村支部书记,在征地过程中他协调做村组工作,使村组能够顺利签字盖章,确保征地手续顺利办理,为了表示感谢,另外还有集资楼准备动工,为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得到他的关照,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所以王XX提出要给刘某某送5万元钱。

(3)证人李XX(女,46岁,黄某庵工会主席)的证言:

我主管工会兼管单位集资楼的财务工作,......我于2007年4月份以刘某某的名字办理一个5万元的存折,我们局长王某民让我办理的。是在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农行办理的。是王XX交给我一份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让我从单位集资房款中给刘某某存5万元钱,存折办好我交给王XX了,我拿了2万元现金又从农行南阳宛城区支行中远分理处的存折上取了3万元。......王XX给我交待时就我俩在场,我不知道他给别人说过没有。

(4)证人张XX(男,49岁,卧龙区国土局职员)的证言:

…2003年上半年一天,局长陈X让我去,徐XX也在,陈说徐局长在卧龙岗王某村有块地想办手续,因为审批权限区里办不成,让按97年补一套手续再到市里换一套正规手续…我去勘察,9.9亩…陈让我按照97年起草一份政府文件,徐国友拿走,后来又给我,我按照1997年的时间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办出一个土地证,当时没有交土地出让金…土地证制出来给徐国有一个复印件…

(5)证人刘XX(女,61岁,王某村村民)的证言:

2007年6月下旬的一天我到金玛特对面农行将5万元取出,因为我以前借我女婿罗XX的钱,取出后当时就以我女婿的名字还存在了农行……经我辨认,是我爱人刘某某给我的,我去取的5万元存折。

(6)证人罗XX(男,36岁,金牛彩印工人)

2006年我岳母刘XX问我借7万元,我没问干啥…07年6月,我岳母说不用啦,还我钱,问我要存折还是现金,我说存折吧…随后他给我一张5万元的存单…存单是卧龙区农行的,我的户名…这是刘XX拿着我的身份证去存的。

(7)证人陈XX证言:

2005年我想在王某办除锈厂找王某总支书记刘某某,请刘某某给六组的组长张XX打招呼,做工作,后来签订了租地协议,近6亩年租金7600元,租期5年,2005年底为感谢刘某某在租地过程中对我们厂的关照和支持,我到刘某某家里给他送去2条烟、1件酒、5000元钱…因为除锈厂投资较大,生意还可以,2006年3月我与王某村协商把租地协议延长至15年,在年底的一天晚上,我把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和一件剑南春两条帝豪交给副厂长杨X,让他到刘某某家里送给刘某某…事后杨X说送啦…我们是私人企业没有记录记载,账上也不显示…他至今也没有把钱退给我…因为他是王某的党支书,又是村主任,给他送钱一来感谢我租地时他给的帮助,二来以后还需要他的关照。

(8)证人杨X证言:

2005年3月份除锈厂在王某社区X组租大约6亩土地,通过刘某某找六组组长张XX做工作,后来达成租地协议,协议签订经过刘某某同意后才盖上的章。2006年底的一天,由陈XX准备好一箱剑南春、两条烟和1万元钱,我带上到刘某某家(王某村大庙北面),我对刘某某说“我们办厂,你招呼的不错,今来表示感谢。”并说了一些客套的话,临走时我把一万元交给他,他收下后我就走了。……因为刘某某是村支部书记,组里的章在村里保管,他不同意租地合同就不能签订,再一个除锈厂在王某村建着,以后还需要刘某某多关照。

(9)证人张XX证言:

2005年陈XX想在我们王某六组租地建除锈厂,当时刘某某给我打招呼让把地租给他们建厂,并让组里与陈具体商量租地价格,经组里与陈XX协商,达成了陈XX租用我们X组X.25亩,每年7600元的书面协议…05年签了一份,租期较短,干了一年,生意还可以,2006年又签订一份租期十五年,租价逐渐上浮的协议…签订协议得经组里同意,我们各组的公章都在村里保管,在达成协议后,我给刘某某汇报过,他表示同意,村里才给加盖的公章…

3、物证、书证

(1)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王某村社区总支委员会证明、居民委员会证明、卧龙岗乡委文件,证明了刘某某的主体身份系村民委员会等村X组织人员

(3)户名为李XX尾号0258的存折存取明细复印件、李XX书写的证明、户名为刘某某尾号8856的农行存折复印件,证明了2007年4月23日李XX经手为刘某某办理一个5万元的存折

(4)户名为刘某某尾号8856的农行存折存取明细复印件、户名为罗XX账号尾号为4554存单存取明细复印件,证明了刘XX07年6月25日将5万元取出,办理成户名为罗进松的5万元存折,交给罗XX,罗于2008年6月27日将此5万元全部取出

(5)征地补偿协议

证明了黄某庵林业管理局与王某村X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9.96亩,补偿x+x元,六组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征地手续,刘某某代表村委会签字,盖章

(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证明了黄某庵林工商总公司所占有土地已征为国有

(7)该宗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

证明了该宗土地由卧龙区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使用者为黄某庵

(8)南阳市卧龙区土地管理局文件

证明了文号为1997第X号的政府文件,同意将王某村X组荒地9.91亩依法征为国有并以出让方式出让给南阳市黄某庵林场林工商总公司作为该公司住宅用地。批复时间1997年12月24日

(9)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证明了该宗土地由卧龙区土地管理局出让给黄某庵林场林工商总公司,时间1997年12月25日。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国土资字行处字【2008】X号、X号证实:1、南阳黄某庵林工商总公司未经合法行政审批程序取得宛龙政土管【1997】X号用地批准文件、宛龙国用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均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王某村社区X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x元:2、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罚款,计x元。

(11)南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情况说明:1、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国土资字行处字{2008}X号、X号均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王某村社区X组于2008年11月13日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至今复议结果未出。

(12)书证、院落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王某X组和陈XX在2006年3月27日签订的租赁场地协议,租期十五年,租赁费第一年7600元,以后每年上浮10%

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职务侵占罪

2003年12月8日,卧龙岗街X村委会与潘庄村委会就潘庄外运污泥遗漏影响王某村群众正常生活签订了协议,有潘庄村委会每年支付给王某村X路清障费x元。截止到2008年2月,潘庄村委会已经支付给王某村委会四年的道路清障费共计x元。被告人刘某某和村班子成员吴X、郭XX、马XX、王XX、张XX、胡XX等人在收到潘庄村委会支付的道路清障费后没有把这笔钱入账,而是以生活补助的名义私分,被告人刘某某分的现金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2003年南阳市污水处理厂拉污泥,和潘庄签订拉污泥的协议…因为拉污泥的车路X村X路,漏掉污泥,影响了王某村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王某村派人不叫拉,后经卧龙乡人民政府协调,王某村X村达成协议,潘庄同意每年给我们1万元清障费…04到07年,我让村出纳吴强、副支书郭XX到潘庄要钱,吴X取回2万元,郭XX取回2万…在村里的一次班子会上,吴X问我这些钱咋办,我当时表态说,乡长王X说过,可以按照生活补助发下去…05年吴X给我5000元,其余的他们6个人每人2500元…2006年吴X给我1600元,2007年底吴X给我1600元,这两年他们6个人每人1400元…这六个人是副支书郭XX、马XX、支部委员胡XX、王XX、吴X,治保主任张XX,我一共得8200元…这些钱应该入账…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X证言,

…我们从潘庄村委要回的4万元污染费没有入账…后来在村委会上,我提出这些钱咋办,刘某某说乡长王X协调说过叫按生活补助发下去…2005年我从潘庄张XX处拿回的2万元,给村支书分了5000元,余下我们6个人每人2500元…郭XX分两次要回的2万,我们分了两次,第一次给刘某某1600元,其他班子成员1400元,第二次给刘某某1600元,其他还是1400元…总计发给刘某某8200元…其他班子成员发了5300元…成员是副支书郭XX、马XX、支部委员胡XX、王XX、吴X,治保主任张XX…

2、证人郭XX证言,

…在第一次吴X从潘庄领回来2万元后,班子会上,吴强问刘某某从潘庄要回的钱咋办,刘某某说分了算啦,其他班子成员都表示同意…第一次是分04、05年要回的2万,刘某某5000元,其他村干部包括我2500元…第三年、第四年刘某某每年1600元,我们每人每年1400元…这4万元都没有入村里的帐…

3、证人张XX证言,

…2003年12月份,潘庄和王某达成协议,潘庄每年付给王某村X万元作为道路清障费,王某村这才让污泥车通过,截止目前,我们村共付给王某村X万元…04年05年这两年间共2万出纳吴X拿走,06年07年分两次是郭XX拿走…都打有条…每次来拿钱,都是刘某某先打电话让她们来领钱…

4、证人马XX证言,

…潘庄共支付清障费用4万元…第一次钱领回来,班子成员碰头后,书记刘某某表态说按照生活补助分了,我们班子成员表示同意,后来领回来的钱也就这样分了…除书记外,每人分得5300元,,第一次分2500元,第二次分1400元

四人均证实05年、06年、08年领工资时领走补助5300元…

5、证人王XX证言,

…这4万元第一次领回来后,我们班子成员在一块碰头说这事,当时大家商量这些钱,至于怎样商量的我记不清啦,最后大家同意把钱按照生活费我们七个人分了,后来领回来的钱也是按照这样分的…我总共分5300元…刘某某8200元,其他人也都是5300…

6、证人张XX证言,

…我在出纳吴X处领了3回生活补助,总共5300元,第一次2500元,第二次第三次都是1400元…

7、证人王X证言,

…王某村得到的1万元如何使用,我既没有具体的指导也没有事后的过问…

8、书证,协议书,

(1)03年12月8日王某潘庄签订协议,每年潘庄给付王某1万元清障费

(2)收条,吴X、郭XX领回4万元

(3)退赃条,被告人刘某某已退出赃款x元。

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南阳市卧龙区X街道办事处王某村社区X组与南阳黄某庵林工商总公司之间的土地交易行为,经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系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所实施的协调行为,不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行为,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又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将本应纳入村集体的财物,非法占有8200元,但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的座谈机要》本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x元。被告人非法占有82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指控收受李春生的x元钱,被告人以往虽有过供述,但根据卷中的有关证据,白河王某段险工治理工程项目系被告人争取并且可能有花费,这x元是否集体财产,无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又否认收到该x元,以往的证据均是言词证据,卷中又无不变证据印证,故该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收受陈XX、唐XX、杨x元,经查,唐XX所送x元及陈XX所送5000元,均系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之前的行为,在之前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某系村委会干部不属于该犯罪主体,对该二笔指控本院不予认定。杨X所送x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之后的行为,对该笔指控本院予以认定。因此,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出赃款x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8年7月3日起至2011年7月2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某未退赃款x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曾江

审判员崔炯

审判员姜南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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