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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王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09年8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建雄担任记录。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原告下岗后,为维持家庭生活,长期在外搞运输,而被告却趁此机会感情外移。2006年5月,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被原告当场抓获。双方为此发生冲突,被告自此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相识恋爱,1988年11月3日在宜章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罗某。因夫妻之间闹矛盾,被告于2007年7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原、被告所属的宜章县X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是生活的伴侣,婚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又常闹矛盾,并没有建立互敬互爱的夫妻之情。被告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邓勤学

审判员曾国萧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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