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被告人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某犯伪造机关国家公文、印章罪,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份的一天,在南阳市化工总站办公室,原南阳市化工总站经理李XX、副经理王XX,安排被告人项某某办理该化工总站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房产过户一事。后被告人项某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全,若以企业改制名义办理过户必须有卧龙区政府关于同意化工总站企业改制的批文。随后,在2008年6月一天的下午,被告人项某某在新华路X路交叉口一文印店内伪造一份中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政府机关文件,并以900元的价格伪造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公章一枚加盖在伪造的政府批文上,凭此伪造的批复,被告人项某某在南阳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的一天,在南阳市化工总站办公室,原南阳市化工总站经理李XX、副经理王XX,安排被告人项某某办理该化工总站由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房产过户一事。后被告人项某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全,若以企业改制名义办理过户必须有卧龙区政府关于同意化工总站企业改制的批文。随后,在2008年6月一天的下午,被告人项某某在新华路X路交叉口一文印店内伪造一份中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政府机关文件,并以900元的价格伪造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公章一枚加盖在伪造的政府批文上,凭此伪造的批复,被告人项某某在南阳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证人李XX、王XX、唐XX、刘XX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项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项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0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姜南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申琳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