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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马建基,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石桥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孟某某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基与被上诉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崔某某、孟某某系邻居,崔某某在西,北屋瓦房坐北朝南,前墙为青砖结构,山墙及后墙为土坯结构,孟某某在东,两层楼房坐西朝东,后墙正对崔某某东山墙,双方房屋相距约一米。在孟某某房顶有一方形排水口,从女儿墙穿出后墙约几公分,正对崔某某东山墙。崔某某房屋建造时间已不可考,但距今已有30年左右,孟某某房屋建造时间距今有三年多。由于双方房屋相距很近,遇雨水天气,孟某某排水口水流可冲到崔某某山墙,雨水较大时能冲到崔某某房顶,崔某某为此数次要求孟某某采取措施,但孟某某态度不积极,采取措施不力,效果不佳。2010年夏天雨水较多,崔某某房屋年久失修加之孟某某排水冲刷,导致崔某某北屋东头两间瓦房于2010年8月26日倒塌,北屋其余房屋受损、裂缝,无法居住。之后石桥镇司法所及民调组织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孟某某始终不到场参加,调解无果。另外,崔某某经联系工程队预算,倒塌受损房屋修理、恢复约需资金x元。庭审中,经征求孟某某意见,孟某某未申请对房屋损失进行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是近邻,本应加强责任感,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减少纠纷,促进安定团结,减少对社会和他人的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崔某某房屋倒塌并不是单一原因造成,房屋本身年久失修是原因之一,孟某某排水冲刷也是原因之一。事情发生后,崔某某将责任全部推给孟某某,要求全部赔偿,而孟某某事前措施不力,事后又不积极参与调解,采取不和作态度,双方均有过错,造成矛盾逐渐尖锐。崔某某房屋恢复原状约需资金x元左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被告责任以6:4分担为宜,孟某某应赔偿崔某某损失4000元,其余损失应由崔某某自行负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十日内,由被告孟某某赔偿原告崔某某4000元。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20元。

孟某某不服原判,上诉称:崔某某的房屋年久失修,是险房,上诉人房顶的水流不到崔某某的房子上,房屋倒塌与上诉人无关。

崔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答辩人的房屋确系上诉人屋顶流水导致坍塌。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某的西墙与崔某某房屋的东山墙仅距离1米左右,且孟某某房顶的排水管正对崔某某房屋的东山墙,一旦雨水较大,排水管排出的水势必冲刷崔某某的屋顶和东山墙,恰因2010年夏季降暴雨,孟某某房顶的排水管排水较多,又因崔某某对其房屋疏于修缮,造成房屋坍塌,所以原审认定孟某某房顶的排水与崔某某房屋坍塌有一定因果关系正确,上诉人孟某某认为其排水与崔某某房屋坍塌无联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孟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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