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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为民,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某担任记录。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为民、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199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赵某,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不负责,所得收入不用于家庭生活,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均由原告负担。2005年至今,被告一直在郴州打工,很少交钱回家,偶尔交钱也只是给原告一两百元。原告一人负担家庭生活开支已达10余年之久。令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从2007年起,就没有再回家,在郴州与一女子公开同居,原告多次劝说被告,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殴打原告。现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已毫无感情可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被告赵某某辩称:被告赵某某与原告李某某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1992年2月6日,原、被告生育小孩赵某后,家庭更加幸福,其乐融融。1993年,原、被告所在的单位效益不好,被告便承包了单位的货车跑运输。因被告发生多起交通事故,单位替被告赔了不少的钱,便经常克扣被告家人(父母、妻子、兄妹)的工资抵债。被告感到压力很大,便与原告商量决定,被告买断工龄,用补偿金偿还债务。当时,尽管原、被告生活过得艰辛,但依然苦中有乐,旁人无不羡慕原、被告和睦、朴素、真挚的夫妻生活。2007年正月,被告到郴州打工。起初,原告常去看望被告。后来,原告迷上了网恋,便对被告很冷淡了,不再到郴州看望被告。被告还无意中发现原告与一男人的通话的电话记录,说明原告在感情上存在越轨行为。尽管如此,被告愿意给原告认识错误、改过自新的机会,愿意积极争取原告回心转意。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1990年6月相识并自由恋爱,1991年3月12日双方自愿在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时,原、被告均系莽山林管局职工。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赵某。1993年,被告承包了所在单位的货车跑运输。承包期间,被告多次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所在单位替被告赔偿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便经常克扣原、被告及其家人的工资抵债。被告感到压力很大,与原告商量后,辞去了在莽山林管局的工作,用补偿金偿还了部分债务。2007年正月,被告到郴州市城区打工,不久,原、被告的婚生小孩赵某也辍学到郴州市城区学艺。起初,原告经常去看望被告。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看望被告的时间渐少,与被告相处的时间愈少,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互不关心,互不信任,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互相埋怨。2009年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和被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自由恋爱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原、被告结婚后,虽因被告承包本单位车辆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而使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但原、被告能相互体谅,共度难关,相濡以沫达17年之久,夫妻感情来之不易,双方应倍加珍惜和呵护。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因生活压力外出打工后,原、被告相处时间减少,相互沟通不够,致使双方相互猜忌、互不信任,继而互不关心,导致双方产生过激行为,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完全能够重归于好,共同构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元军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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