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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5月15日在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李某芳。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原告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11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2009年5月1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生女孩李某芳随被告李某某生活,原告白某某自愿于2009年6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某4000元,用于抚养李某芳;

三、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现各自身边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白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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