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宜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受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于2009年9月22日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元军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肖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