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某与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利明,新郑市观音寺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靳某某,男,成年。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白方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利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后经催要,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已偿还x元,下欠x元,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被告靳某某向原告韩某某出具欠条一份,上面载明:今借现金x元,借款人靳某某,2010年6月25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已偿还x元下欠x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09年7月29日的借条、还款协议及原告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明双方具有民间借贷关系,因被告欠原告借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提出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某借款x元。

被告靳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方欣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伟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