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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地派出所抓获,9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将一辆别克轿车出卖给胡xx(另案处理),经查该车是安徽省亳州市被盗上网车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其不存在犯罪事实,是帮别人出卖车辆,不知车辆是被盗的,且未从中得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从沈丘县到桐柏县将安徽省亳州市被盗上网的一辆别克轿车出卖给胡xx,经鉴定,该车价值16.8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因犯贩卖、运输,出售假币罪,销售赃物罪,于2001年11月5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200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证人胡xx、常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桐柏将一辆别克轿车卖与胡xx的事实,证人杜xx证言证实胡xx买车时因钱不够向其借钱的事实,桐柏县物价局鉴定结论,证实该别克轿车价值16.89万元,失主袁xx、刘x证言,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09年11月5日别克轿车在亳州市被盗的事实,皖x被盗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该被盗车辆基本情况,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证实车辆被扣押并发还失主的情况,另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涉案的别克轿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x元(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某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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