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甲、李某某、徐某某、任某乙与大某市公安局红岗分局行政赔偿案

时间:2001-07-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庆行终字第26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庆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木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X栋。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物业二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任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系任某乙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物业二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任某甲、李某某、徐某某、任某乙因请求大某市公安局红岗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01)红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任某甲的儿子任某荣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某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该局红岗分局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条的规定,大某市公安局红岗分局看守所羁押任某荣的行为,属刑事司法行为。任某荣因病死亡,起诉人任某甲、李某某、徐某某、任某乙以大某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赔偿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任某甲、李某某、徐某某、任某乙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清和

审判员梁晓军

代理审判员蔡立彬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