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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俊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7日至2009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吕某某持其申领的信用额度为人民币x元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x),进行刷卡消费和透支取现。自2008年12月26日起,在该卡尚有透支本金人民币x.72元没有还款的情况下,不再还款,经兴业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已归还兴业银行透支款息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兴业银行报案材料、吕某某账户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凭证、兴业银行证明、卡号为x的兴业银行卡、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x.72元,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属恶意透支,核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坚的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1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李鹏

审判员李敏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路建鑫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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