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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徐某某,男,河南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某贪污一案,由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期间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军、王保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5年1月,时任内乡县X乡林站站长的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宋XX、张XX、郭XX等人预谋后,以50元/亩的价格与本乡X村正沟组村民签订50亩林地(其中6亩系该组村民郭宗扬所有)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44亩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x元及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2000元,共计x元。其中,曹某某分得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及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1040元,共计8600元;宋XX分得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及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480元,共计8040元;张XX分得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及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480元,共计8040元;郭XX分得8亩退耕还林补助款5040元。四人赃款均用于日常个人生活开支。2008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等四人向内乡县X乡财政所退赃款x元。

2、2005年1月,时任内乡县X乡林站站长的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张XX、郭XX、郭XX等人与本乡X组签订20亩荒坡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15年,承包费用共3000元。后四人陆续在该地种植杨树。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瞒内乡县X乡X村辽沟组孟家沟土地属性及虚报退耕还林地面积等手段,从2005年9月至2009年2月,骗取50亩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x元,扣除20亩50元/亩的种苗费1000元,共计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x元;另外,被告人曹某某还骗取34亩(两年)的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2760元。以上共计贪污x元。其中,曹某某分得3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x元及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2760元,共计x元;张XX、郭XX、郭XX等三人各分得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共计x元。四人得款均用于辽沟组孟家沟造林投资。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3、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定,退耕还林政策应享受八年,板厂乡X组孟家沟林地50亩后5年共计应再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x元及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5000元,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贪污未遂x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x元及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9760元,合计x元。其中,被告人曹某某贪污既遂x元,贪污未遂x元,个人得赃款x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异议是,起诉书指控第一笔是合同纠纷,不是贪污。指控第二笔,合同中土地性质是耕地,不是荒山荒地,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第一笔是曹某某与农户协商履行合同,由于合同不能履行,曹某过乡政府向农户退还了以个人名义领取了退耕还林款,这部分不应纳入贪污数额。第二笔指控的数额与事实不符,退耕还林面积由专业部门测量,不存在隐瞒。

经依法审理查明:

(一)、2005年1月,时任内乡县X乡林站站长的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宋XX、张XX、郭XX等人预谋后,以50元/亩的价格与本乡X村正沟组村民签订50亩林地(其中6亩系该组村民郭X所有)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44亩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x元及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2000元,共计x元。其中,曹某某分得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及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1040元,共计8600元;宋XX分得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及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480元,共计8040元;张XX分得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及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480元,共计8040元;郭XX分得8亩退耕还林补助款5040元。四人赃款均用于日常个人生活开支。2008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等四人向内乡县X乡财政所退赃款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2005年到2007年这三年,我和宋XX、张XX、郭XX四人将符庄村X组X亩退耕还林款补助款x元(其中我使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和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1040元。宋XX使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和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480元。张XX使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和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480元。郭XX使8亩退耕还林补助款5040元)。郭XX的8亩、郭宗杨的6亩和我的12亩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1040元,我领走后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了。

2003年6、7月份,当时我任板场乡林站站长,宋XX是主管林业的副乡长,张XX是乡财政所所长,因为当时国家有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宋XX和张XX也想使点退耕还林补助款。他们找到我和我商量想承包点地造林,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当时,我也想使点退耕还林补助款,所以就同意了。后来我就找到我妻哥符庄村副支书郭XX让他帮忙找块符合退耕还林的林地,郭XX就在符庄村X组给我找了大约有50亩符合退耕还林的林地。2003年春上,郭XX就代表正沟组和我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大致内容是每亩给农户50元承包费,地块面积是50亩,承包期限是30年,承包地块上的林地在合同期限内使用权属于曹某某所有,合同签订时间是2003年1月份。承包合同签订后,我拿着合同给宋XX和张XX看,他们看后说:“中啊。”其他也没有说什么。

2004年,板场乡没有退耕还林指标,我们想使退耕还林补助款这个事就没办成,到2005年,板场乡才有退耕还林指标,宋XX、张XX和我就在一块商量给正沟组那50亩林地要点退耕还林指标,我到林业局主管退耕还林的魏特灵副局长说:“给我们乡再多给点指标。”魏特灵说:“给你们乡都有指标,你们乡想调整了,你们乡内部调整。”我回去后,在财政所张XX办公室对宋XX、张XX说:“今年乡里有退耕还林指标了,把正沟组那50亩林地报到县林业局。”他们俩说:“中啊”。随后,我就把我和郭XX签的承包合同那块50亩林地(这块地地块名叫大沟,所以上报时就以大沟这个名上报的)的名册上报到县林业局,这50亩地其中有6亩是符庄村X组郭宗扬承包正沟组的林地。余下的44亩上报退耕还林地,我是以宋XX、时波、张XX、曾宪梅、郭宗慧、郭XX和我的名义(时波是宋XX爱人,曾宪梅是张XX爱人)上报的,因为2005年退耕还林地政策,承包地一人不允许超过10亩,所以我们三个人以各自爱人的名义上报。到秋天验收面积下来后,这50亩验收合格。随后就给我们兑现了2005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这50亩地验上退耕还林地后,宋XX、张XX和我在张XX办公室,张XX说:“余下这44亩退耕还林地,我们三个人每人使12亩的补助款,余下的8亩给郭XX,”宋XX和我当时也没有说啥。到2005年年底,这4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发下来后,我们三个人就通过乡财政所领各自的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我们三个人把退耕还林款领回来后,我在张XX办公室对宋XX和张XX说:“咱们商量一下,把农户的承包款给农户。”宋XX和张XX当时嘴上说给农户兑现承包费,但都是嘴上说说实际上不想给农户掏承包费,我看他们两个人都是嘴上说说,但都不掏,所以我想你们不掏,我也不掏,因此我们使这4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没有给农户一分钱。2006年,2007年退耕还林补助款发下来后,宋XX、张XX和我三个人把当时以自己和各自爱人的名义上报的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领了。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我们三个人每人各使了7560元钱,郭XX8亩退耕还林补助款三年使了5040元。我们四人三年合计使了x元钱。

我和郭XX签订的这份承包合同当时说的是每亩给农户50元承包费,但后来一分钱也没给农户,我们也没有对这块林地进行过投资。啥也没干,签合同前,这50亩地有的是杨树,有的是庄稼,签合同后,这50亩地种的都是杨树,都是农户补栽的,补栽的树苗都是农户自己掏钱买的。

符庄村X组这12亩2005年、2006年、2007年这12亩三年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是以存单形式发给我的,我把钱取出后又转存为活期存单,因为当时承包费没给农户,我心里害怕以后有纠纷,所以这个钱转存后我也没花。2008年夏天,符庄村X村民到乡里反映他们组村民退耕还林补助款没有领到手这个情况,我们知道后,心里也害怕,宋书记也害怕这个事叫查出来,我和宋书记就到张XX办公室也对张XX说了害怕出事,宋XX给我说:“咱们4家把使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全部退给农户。”宋XX给我说后,我就把转存的存单从家里拿出来,把钱取出交给张XX了,由财政所人员对准农户兑付。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XX证言

2003年秋天,当时我任板场乡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时,我和曹某某在一起说到别人都承包荒山种植杨树发财了,咱们看看有没有能承包的荒地种植杨树增加点收入。后来,我让曹某某看看哪处有能承包的荒山,种植杨树。随后,曹某某对我说:“符庄村X组有十几户搬下山了,土地有50亩左右荒了,没有人种,这50亩地栽有一部分杨树,另一部分地在荒着,村干部郭XX对他说大部分农户想对外承包,每亩50元承包费,但是地比较薄,要承包需要加强管理”。我接着说:“承包正沟组这50亩地,一定要让老百姓都知道我们承包他们土地,同时还要同正沟组群众签订合同”。后来,曹某某和符庄村郭XX签订了合同,2005年夏天曹某某把签好的合同让我看,我看了合同上有曹某某和郭XX的签字,合同签字日期是2003年,我看后说:“有合同行”。到2005年8、9月份,曹某某和张XX、郭XX都找我说:“你跟县林业局人比较熟,到县里争取点退耕还林指标,把咋咱们承包正沟组那50亩林地也报上”我说:“退耕还林指标比较少,试试看”,后来,我和曹某某到县林业局找到林业局副局长魏太灵争取退耕还林指标,县林业局给了我们乡600多亩退耕还林指标,其中包括正沟组这50亩退耕还林指标,正沟组那50亩林地2005年经县退耕还林办验收符合退耕还林标准,县退耕还林办就把正沟组这50亩林地划退耕还林范围。这50亩林地其中有6亩林地是郭XX哥郭宗杨原来就承包的林地,这6亩林地没有在我们合同中,余下44亩林地是我和曹某某、张XX、郭XX的。验收合格后,我和曹某某、张XX三人在张XX办公室商量这44亩林地如何分配,经我们三人商量决定,我和曹某某、张XX每人12亩,郭XX8亩。曹某某说:“每户10亩以上不让报,咱们把家属户名也上报”。后来,这44亩林地以我和时波、张XX、曾宪梅、郭宗慧、郭XX的名义上报退耕还林兑付底册。

到2005年年底,这4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发下来后,我们三个人就通过乡财政所领各自的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我们三个人把退耕还林款领回来后,我在张XX办公室对曹某某和张XX说:“咱们商量一下,把农户的承包款给农户。”曹某某说:“农户好些出去打工了不在家,只能兑付一部分”后来,我和张XX接着说:“必须等农户齐了统一兑付,最好在年前、年后农户都回来齐了再兑付,这样让群众都知道”。后来,我们一直都没有兑付,只是嘴上说给农户兑付承包款,但一直都没有出钱兑付农户每亩50元承包费。

2005年、2006年、2007年,这12亩三年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是以存单形式发给我的,我把钱取出后用于日常消费了。直到2008年6月,因符庄村X组群众到板场乡信访办反映我们不该得那4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乡综合治理办李俊保给我说符庄村X组群众反映我们使他们退耕还林补助款的问题,我听说后对张XX、曹某某说咱们得那补助款是不应该的,抓紧退给乡财政所,由农业服务中心和乡财政所到正沟组召开群众会逐户核实面积,抓紧给兑付。后来,我们几个把三年使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交到乡财政所张俊波,我交给张俊波7560元。随后,乡农业服务中心和乡财政所到正沟组逐户核实面积现场兑付三年退耕还林补助款。

符庄村X组这44亩退耕还林地补助款应该正沟组群众得,地是农户的,树也是农户种的,应该正沟组农户使。但是一个是我想使点退耕还林补助款,二是我想着当时签有合同,就是使点钱也不会有啥问题,所以我就使了这钱。

除了每年领取符庄村X组X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外我还使有这12亩退耕还林管护费每亩20元一年240元,我使了2005年、2006年二年一共480元。从2005年到2007年,曹某某分两次给我12亩退耕还林管护费合计480元,2006年给我12亩每亩20元管护费,合计240元;2006年给我12亩管护费每亩20元,合计240元。

(2)证人张XX证言

2003年冬天,当时我任板场乡财政所所长,宋XX是主管林业的副乡长,曹某某是乡林站站长,因为当时国家有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宋XX、曹某某和我也想使点退耕还林补助款。我们三个人就在一块商量让曹某某负责找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林地,再把地承包下来,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后来我们三个人都同意了。当时曹某某找的那块林地,咋签的合同,我都不清楚。随后,曹某某拿着签订好的承包合同,到我办公室让我看并给我说:“合同签好了。”我说:“你们两个办的,没啥看的,我又不知道林地在那里。”曹某某就拿着合同走了。合同是曹某某和符庄村副支书郭XX操作的,具体跟谁签的,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合同有一项是合同期限30年,一亩地50元50亩每年2500元,10年付一次承包费,分三次支付。当时,宋XX说第一次承包费,有曹某某先替宋XX和我付给农户,我和宋XX再给曹某某。但宋XX没有跟曹某某说这个事。其他合同内容,时间长忘了。我没有给农户掏承包费。合同本身就没有实施。

2004年,板场乡没有退耕还林指标,我们想使退耕还林补助款这个事就没办成,到2005年,板场乡才有退耕还林指标,宋XX、曹某某和我就在一块商量咋给正沟组那50亩林地要点退耕还林指标,退耕还林指标是宋XX和曹某某跑的,他们咋跑的我不清楚,2005年冬天,曹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说:“咱们承包的那50亩地验上退耕还林了,给你12亩,咱们三个人一人12亩,余下的是符庄村副支书郭XX和他哥的(具体给他们两个几亩,我不清楚)。”我说:“只要符合国家政策,那是个好事。”后来,他就走了。

因为当时我是财政所所长,领退耕还林款方便,再一个我们以前在一块商量过使退耕还林补助款,这50亩退耕还林地是宋XX和曹某某分的,给我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我想着只要符合国家政策,所以我就要了。我们四个人使这这50亩退耕还林补助款不符合国家政策,但是想使国家点钱,占点小便宜,所以就使了。这50亩退耕还林地,我就使了其中的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一共使了三年,每亩210元,三年合计我使了7560元退耕还林补助款。我使这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我领出来后,日常生活花了。

2008年6月份,符庄村X村民到财政所反映他们组村民退耕还林补助款没有领到手这个情况,我知道后,我给宋XX和曹某某说:“咱们这合同都没履行,是虚假合同,赶紧把使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全部退给农户。”随后,我就把使的退耕还林补助款7560元钱退给财政所农税会计姚红星。

这50亩林地,我们四人都没有投资过一分钱,就是想占点光,使点钱所以才使这退耕还林补助款。符庄村X组这50亩退耕还林地补助款应该农户使。

我除了每年领取符庄村X组X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外,还使有这12亩退耕还林管护费每亩20元一年240元,我使了2005年、2006年二年一共480元。从2005年到2008年,曹某某分两次给我12亩退耕还林管护费合计480元,2005年给我12亩每亩20元管护费合计240元;2006年12亩管护费每亩20元合计240元。这480元我都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了。

(3)证人郭XX证言

2003年秋天,我为了想让我们村X组的林地验上退耕还林地,就找了曹某某说:“正沟组林地验收不上退耕还林地,你想想办法,”曹某某说:“退耕还林验收标准高,达不到标准,验收不上,有些户不愿种树想要粮食,那不中林站承包了,给农户粮食,我们林站负责补栽树,让你们正沟组林地验收上”。我说:“可中,”曹某某说:“那得和正沟组签个合同(或协议)”我说:“行”。后来,没隔几天,曹某某拿着合同样本到我家(当时我们村支书程天俊也在我家),曹某某说:“我带了个合同样本,你们看一下,中了签个名、盖个章”,我和支书程天俊看后觉得行,我就代表正沟组在合同上签了名(合同的另一方是板场乡林站,是一式两份还是三份,我记不清了),合同我没有保存,由曹某某保存。合同当时是我代表正沟组和乡林站签的合同,2005年11月份,我到板场乡政府开会时,碰到曹某某,我问他:“我们村X组那50亩林地验收上没有”曹某某说:“验收上了。有你8亩退耕还林地,以后你在那块地招呼着施肥、锄草、看护。”当时,我也没说什么。实际上在那块地上我啥也没管。

我们签这份合同,乡林站就没有按合同实施,也没有出钱负责林地施肥、锄草、补植树苗等,只是我们签的这份合同上约定的这50亩地,在2005年都验收上退耕还林地了。我使了三年退耕还林地补助款,2005年我使了1680元,2006年、2007年每年也是1680元,三年合计5040元。一直到2008年秋天,符庄村X组群众去乡政府为正沟组X亩退耕还林地告状,曹某某和张XX打电话给我,我把2005年、2006年已花的3360元交给板场乡财政所会计姚红星,第二天,我拿着2007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的存单,到板场乡信用社取出现金,交给板场乡会计姚红星。

(4)证人王XX证言

2008年5月份,板场乡X村正沟组村民到乡政府信访办反映板场乡乡干部曹某某、张XX、宋XX和符庄村副支书郭XX四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cai款x元。我当时觉的事情严重,就找乡书记李振豪,乡长孙鹏远分别汇报此事。书记和乡长让我抓紧组织人员调查处理此事。随后我安排信访办主任胡德勇、纪委副书记岳占清、农业中心副主任杨振江组成调查组调查,他们调查了两三天,就给我汇报说:“2003年,曹某某、张XX、宋XX和符庄村副支书郭XX四人在符庄村X组承包50亩土地,这50亩土地签订有合同,2005年这50亩验上退耕还林地,涉及农户7户。其中郭宗扬6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发了,其余6户退耕还林补助款没有发放给农户。这4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曹某某、张XX、宋XX三人使了12亩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符庄村副支书郭XX使了8亩退耕还林补助款,一共使了三年,共计x元。”他们给我汇报后,我就找书记,乡长汇报以上调查情况,随后书记李振豪就把曹某某、张XX、宋XX三人叫到书记办公室,(当时我也在场)给他们谈话,让他们把使的4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全部退出,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立即兑付给农户。随后,经板场乡党委书记办公会研究,2005年5月26日,中共内乡县X乡纪律检查委员会下发了板纪文[2008]X号文件:对曹某某等四位同志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收缴曹某某等四人违纪款x.1元,对符庄村X组李景满等6户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17.3亩2005-2007年的粮食补贴款进行一次性兑付,三年共计x.9元。文件下发后,曹某某、张XX、宋XX和郭XX四人于2008年5月份将这44亩的退耕还林补助款退到乡财政所。2008年5月份,我给他们开了x多元的罚没款票据,他们直接把钱交到乡财政所。2008年7月份,通过乡财政所将符合条件的李景满等6户退耕还林补助款兑付给农户5户。还有一户因为证件不全,没有兑付。

(5)证人程XX证言

我们符庄村一共有10个组,2008年夏天以前,我知道我们符庄村划上退耕还林的组有符庄组和后坡组。我们每年在村里张榜公布符庄村退耕还林面积,就符庄组和后坡组有退耕还林面积。2008年夏天我才知道我们村X组的林地也划上退耕还林地了。

正沟组的林地除承包给郭宗扬以外,都是承包正沟组的村民,没有承包给别人。郭宗扬承包的林地和村里签订有承包合同。正沟组村民承包的林地和正沟组签订有合同。

2008年春天,正沟组村民李景山和李兴照到我家对我说:“我们组有退耕还林面积,你知道不知道”我说:“我不知道。”2008年夏天,正沟组村民李景山和李兴照又到我家给我说:“我们听郭XX说我们正沟组有退耕还林面积,你上次咋说不知道。”我说:“我不知道你们组有退耕还林面积,真要有了我给你们落实。”随后,我问郭XX及宋XX:“我们村X组有没有退耕还林面积。”他们两都说:“有,正沟组谁有多少林地的面积现在还没有落实清,这个钱在财政所还没有给他们发,等落实谁多少林地面积了再给他们发退耕还林补助款。”我随后对李景山和李兴照说:“你们组的退耕还林款在乡财政所放着,等落实谁多少面积了,就给你们发,该发几年发几年,该发多少发多少。”随后,宋XX副书记和曹某某到我家,宋XX对我说:“正沟组的退耕还林款在财政所搁着,你把谁多少林地面积落实一下,让他们到财政所领退耕还林补助款。”2008年夏天,正沟组村民李景山和李兴照,李景凡,李景满,李明俊,李景双到财政所领取了2005年、2006年、2007年这三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

正沟组的林地面积我以组里分耕地的承包合同为依据落实的。后来,我把承包合同上报到财政所,财政所也是以这面积为依据给正沟组村民补发退耕还林补助款。

(6)证人李XX证言

2003年我在组里分给我的耕地上种有2亩多杨树。树苗是我自己掏钱买的,自己种的。我们组是一道沟,我那2亩多杨树在沟中间。2008年6月份以前,我这2亩多林地没有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款,2008年6月份,我到板场乡政府信访办反映我的林地为啥没有发退耕还林补助款,经反映这个情况后,板场乡财政所才给我补发了2005年、2006年、2007年这三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1600多元钱。

我这2亩多林地没有承包给别人,都是我自己种的树,别人也没有给我投资,是我自己种的树,自己管理。

(7)证人李XX证言(内容同证人李XX)

(8)证人张XX证言

我任板场乡财政所出纳,板场乡X村正沟组有退耕还林地,退耕还林补助款2008年5月份以前,我不知道。2008年5月份后,符庄村农户到乡信访办反映他们有林地,但没有享受到退耕还林补助款。随后,乡X组成调查组落实符庄村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符庄村农户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是被乡工作人员宋XX、曹某某、张XX和符庄村副支书郭XX四人使了。最后,乡纪委作出处理意见,让他们四人把使的符庄村X组退耕还林补助款退到财政所,这时我才知道符庄村X组有退耕还林地。

我不知道宋XX、曹某某、张XX和郭XX每个人具体退多少钱,钱张XX和曹某某交给我的,他们就给我x.9元现金。

2005年退耕还林补贴农户签收表,证明“根据板政06年X号文件,今收到除郭宗扬6亩外44亩计款玖千贰佰四拾元(共四户)并已入账,”张俊波,2006年4月27日。这张书证及另外相同内容的书证是我在所长办公室写的,是所长张XX让我这样写的,当时张XX对我说:“谁来检查了,你就说符庄村X组那4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已退出,4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交给你了。”板政06年X号文件当时我见过,具体内容我现在回忆不起来了。2005年退耕还林补贴农户签收表上,我写这句话的时间实际上是2008年7月份,不是2006年4月27日写的;上面写的“收到9240元钱”,我也没有收到。这是所长张XX让我这样写的,当时我听所长张XX说符庄村有人举报他们村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存在问题,这样写的意思是起到证明郭XX、张XX、宋XX、曹某某、郭宗慧、曾宪梅和时波这7个人2005年使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在2006年4月27日已经通过我上交乡财政,但实际上这个钱并没有在2006年4月27日交给我,更谈不上入账了。再一个怕为符庄村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这个事,再有其他单位来检查,为应付其他单位的检查,才让我写了这句话。

(9)证人胡XX证言

证实符庄村有四、五个人到乡信访办反映没有使到退耕还林款。

(10)证人岳XX证言

证实纪委配合信访办近到符庄村去调查落实退耕还林情况。

(11)证人杨XX证言(内容同岳XX)

(12)证人杨XX证言

板厂乡农业服务中心是我负责发放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的,2005年板厂乡X村正沟组验上50亩退耕还林地,这50亩的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每亩20元共计1000元,2006年曹某某在我制作的2002年-2005年退耕还林工程05年度生活补助兑付底册上签字后把这1000元领走了,其中有郭宗杨6亩120元、郭XX8亩160元、郭宗慧5亩100元、张XX6亩120元、曾宪梅6亩120元、宋XX6亩120元、时波4亩80元、曹某某7亩140元。都是曹某某一个人代替他们签的字。当时曹某某领钱的时候对我说正沟组这1000元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他领回去给他们分分,到底他分了没有我也不知道。2006年正沟组的1000元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还是曹某某领取的,是在2007年领的,当时还是他一个人在兑付底册上签的字。2007年正沟组的这1000元补助也是曹某某一个人签字后领取的。

板厂村有150亩退耕还林地,。2005年板厂村这150亩退耕还林地每亩20元的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共计3000元是板厂村支书张某某领取的。2006年这3000元中,其中34亩合计680元是曹某某领取的,剩下的2320元是板厂村会计马定国领取的。2007年这3000元曹某某领取了680元,板厂村会计吕继耀领取了2320元。

(13)证人姚XX证言

我主要负责农税征收工作,及农特周转金、信用资金、支农周转金的回收和管理工作。板厂乡X村正沟组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是从2005年开始发放的,2005年全乡退耕还林兑付底册由乡林站站长曹某某报到乡财政所,而后乡财政所依据乡林站提供的兑付底册由我输入微机,然后将兑付底册上报县林业局、财政局,同时给乡林站一份。当时我在输入的时候看到有符庄村X组兑付名单,我问曹某某大沟组在哪里,他说大沟组就是木锨沟组,也叫正沟组。符庄村X组的农户到2008年7月才使到退耕还林补助款。2005年、2006年、2007年这三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被乡工作人员宋XX、张XX、曹某某和村干部郭XX使了,还有一个承包符庄村X组的农户,他也使有退耕还林补助款,所以符庄村的农户到2008年才使到退耕还林补助款。

我不知道乡工作人员宋XX、张XX、曹某某和村干部郭XX为啥把退耕还林补助款使了,2008年7月,这四人把他们使的符庄村X组的退耕还林补助款退到财政所了,退多上我不知道,我收到了1万元,是张XX交给我的,当时张XX对我说这时他使的正沟组的退耕还林补助款,让我先保管着,农户来了让我兑付给他们。在张XX给钱的三四天后,正沟组的农户到乡财政所找我把这1万多元领走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基本无意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辩称系经济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二、三笔,经依法审理查明:2003年3月被告人曹某某与张XX合伙与坂场乡X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位于辽沟组的30亩林地,并在该土地上补栽林木。随后郭XX郭XX两人也想合伙承包,经四人协商,郭XX、郭XX将自己所有的林地与曹某某、张XX合伙,四人分工协作,共同经营管理(具体林地数额没有进行测量)。2003年被告人曹某某又与坂场乡X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叶坪组X亩林地,并在该土地上补栽林木。2005年,四人合伙经营的土地有70亩经验收符合退耕还林规定,可以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四人自2005年9月至2009年2月共计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x元,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2760元。至今四人经营管理的70亩土地仍然享受退耕还林政策。

对此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2002年,我们板场乡提倡造林,我当时是林站站长让村里找地块大面积造林。2004年,我听说板场村X组孟家沟的地想承包出去,辽沟组的张XX找到我说:“咱俩合伙承包孟家沟的地。”我说:“中啊。”随后,郭XX和郭XX他们俩个人也想和我们合伙承包,隔了两天左右,我就和郭XX、张XX还有村里的马定国(还有谁我记不起来了),在我们乡司法所汪金耀的办公室签订了承包孟家沟地的合同。当时郭XX是组长,他代表组里在合同发包方上签字,我和张XX在合同承包方上签字。合同一式三份,我手里一份,郭XX手里一份,村里一份,承包合同的大致内容是:承包期限15年,亩数我记不清了,估计是30亩耕地,承包费15年3000元分两次交清,第一年交2000元,第二年交1000元,合同其他内容我回忆不起来了。承包费在合同签订后,我们四个人平摊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每人交了750元承包费四人共交了3000元承包费。因为他们三人是辽沟组的人,住的离孟家沟近便于管理树林,因此我才和他们三人合伙承包。孟家沟有两户人家,一户是孟安堂,签合同前他已经从孟家沟搬走了(啥时间搬走的我不清楚),他在孟家沟种的地已经因为没人种荒了,他种有几亩地我不清楚。另一户张小安,他在孟家沟种有地,种有几亩我不清楚,张小安2007年死了。张小安和孟安堂在孟家沟一共种有不到10亩左右耕地,张小安种有红薯、黄某和玉米等农作物。除这两户的地外,其他都是荒坡地有一大片,上面长有茅草,杂灌木等,还有我说不上来名字的杂草,这一大片荒坡地我说不清有多少亩。合同签订后,我们四个人找人把孟家沟的那一片荒坡地,草锄锄,地犁犁,在这一大片荒坡地和承包的耕地上种有杨树,树种上后,我也没有具体量过,大约种有80亩左右杨树。孟家沟那一片荒坡地有郭XX七爹郭明中的地,有多少亩我说不清,在郭明中的地上种树,是郭XX去协商的,具体他们咋商量的我不清楚。还有叶坪组的荒坡地,我们在上面种树,我和叶坪组组长吴明哲签订有承包合同。承包年限15年,没有约定亩数,只约定从叶坪组的截水坝到孟家沟的地界处种树,等树木成才后,按栽的树木数2:8分成,我得8,叶坪组得2。其他内容我记不起来了。我们在孟家沟中的杨树苗都是我买的,一部分是我自家中的杨树苗,一部分是我在双庙村X组邢有定和辽沟组姓张的农户手里买的树苗,具体买多少我记不起来,还另一部分是我买林业局的一个叫包财的、林科所的人(不知道名字)和种苗站张清浩的杨树苗,具体买多少我记不起来了,总共买树苗我花有1万多元。我们在一块算树苗款时,郭XX、郭XX和张XX他们把树苗款均摊给我。其他挖树窝,栽树,肥料等费用是我们四个人平均出的费用,这几年一共出多少钱,出的次数多了,我也没记底,说不清。

我、郭XX、郭XX和张XX在孟家沟种的杨树地是我申报的退耕还林地,我把我们四个人在孟家沟种的杨树地块进行填写造林申报统计表,表上填写树种是杨树,亩数是70亩,地理位置孟家沟,地块啥性质表上不显示。写好后我把统计表上报到县林业局退耕办,最后在2005年验上退耕还林地。2005年,我把造林申报统计表交到县林业局以后,县X组织验收时,后来,我们在孟家沟种的杨树地就验上了70亩退耕还林地。

退耕还林地的验收标准是在25度以下的耕地和坡耕地才能验上退耕还林地,没有承包到户的耕地和休耕的坡耕地不能纳入的退耕还林范围,在这些地上种树,只能享受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费,在荒地上造林不能划上退耕还林,但是可作为配套造林验收,一次性享受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费。我在孟家沟种的杨树地有些符合,有些不符合退耕还林标准,我认为在耕地上种的符合,但我不知道孟家沟的地有多少是耕地,所以我说不上来有多少亩符合退耕还林标准。但是在荒地上造林不能划上退耕还林只能一次性享受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费。我想我们在孟家沟种的树,大约有二、三十亩我认为应该享受退耕还林,其他应该享受一次性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费。我将这70亩都说成以前都是坡耕地,这样我们就能多使退耕还林补助款。要是对退耕还林办人员张书运说还有部分面积是荒地,那么这部分荒地只能享受一次性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费,而不能享受每年210元退耕还林补助款。我上报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兑付底册,是以我、我妈张秀阁、我爱人郭宗慧、张国华、郭XX、张小贤(郭XX爱人)、郭XX、符贵云(郭XX爱人)、张XX、符秀菊(张XX)等10人的名字上报的。因为孟家沟的地是我们四个人合伙承包的,2005年我给郭XX和张XX说过:“2005年孟家沟的杨树地验上50亩退耕还林地,我们每人12亩,我多使了2亩,我使了14亩”。实际上2005年我们在孟家沟的杨树地验上70亩退耕还林地,多出来的20亩我想使,也就没给他们三个人说。另外每个人户下的退耕还林面积不能超过10亩,所以我就以我、我爱人郭宗慧、我母亲张秀阁、张国华(青竹村X组人,他爱人李有芸,在乡计生办工作)的名义上报我使的这3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兑付底册。

我们在孟家沟种的是杨树,属于生态林。退耕还林补助款发8年,我这34亩每亩每年能使210元退耕还林补助款,8年我这34亩一共能使x元。2005年、2006年、2007年我一共使了三年,3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一亩地210元,34亩每年使7140元退耕还林补助款。这三年我一共使了x元退耕还林补助款。

我使这3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是乡财政所通知我,让我拿身份证、户口本到财政所领存折,然后我到信用社取钱,我没有给任何人说过,包括我爱人郭宗慧她也不知道我使这x元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事。我使的x元钱都投资到孟家沟种植的杨树林地。

郭XX、郭XX、张XX这三户每人每年使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每年他们每户使2520元,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他们每户使7560元。

孟家沟这70亩退耕还林地,每年每亩20元管护费我使了一年,我到林站会计杨振江处使70亩退耕还林地管护费1400元。余下的两年我没有使。我忘记使的是哪一年的管护费了。符庄村X组X亩退耕还林地的管护费我使过1年使12亩,我这12亩使了240元,其他的我没有使过。

符庄村X组X亩退耕还林款,我们四人一共使了x元,其中我使了7560元钱加上我使的一年240元的管护费,我在正沟组使退耕还林款7800元。我在板场村X组使退耕还林款34亩,要按退耕还林8年算,我应该使x元,但我实际只使了3年退耕还林补助款x元和一年的管护费1400元,我在辽沟组一共使退耕还林款x元钱。我在正沟组和辽沟组使的退耕还林补助款要是不出事,我应该能使x元。我现在出事了,我实际只使了x元钱。

我们承包孟家沟地的时候,张小安有10来棵两把粗的杨树,我们给他有钱,把他的杨树买下来,随后,张小安到乡里告我们,说树我们没有给他钱,还在他的地上种树。后来,我们把张小安打的买杨树条拿出来,张小安才不告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XX证言

我们辽沟组一共有16户农户,分别是张XX、郭XX、郭XX、郭明中、符贵京、符贵山、符军献(符贵京和符贵山的父亲)、周玉和、周玉富、张广有、吕玉才、王正国、王正臣、王正伟、王正耀、和吕玉良。2003年冬天,我们组孟家沟的耕地承包给曹某某、郭XX、郭XX和我四人了。

2002年,我们村孟家沟的地是两户农户的,一户是五保户叫张国安(也叫张小安,他2005年从孟家沟搬下来,2007年死亡),一户农户叫孟安堂(2001年迁到龙丰村,孟安堂迁走后,他种的地就荒了),因为当时农户迁走了,地没人种荒了,我们辽沟组组长郭XX就召开群众会议,想把孟家沟那块地承包出去。开会时,村干部吕纪要(村治保主任)也在场,我说:“我承包,说个价”郭XX说:“你承包,你掏多少承包费”我说:“3000元钱,不少掏了。”郭XX说:“要是没人说啥了,就承包给张XX。”最后,组里也同意我承包孟家沟这块地。散会的时候我给我们组郭XX说:“我承包了算你一份不算”郭XX说:“算我一份。”我说:“曹某某也想承包,要不,我和你哥郭XX、曹某某、你咱们四个人合伙承包。”郭XX当时也没说啥话。因为再开会的时候我就想着我岁数大了,一个人干不动,得找几个人合伙承包。所以第二天,我就找郭XX给他说:“咱们合伙承包,我一个人干不了,算你一份。”郭XX说:“乡林站站长曹某某也想承包。”我说:“曹某某想承包了,也算他一份,咱们在一块合伙承包。”郭XX说:“行啊。”然后,我就让郭XX找曹某某说合伙承包孟家沟地这个事,随后,郭XX就找到曹某某在郭XX家,我们三人在一块商量合伙承包的事,我给曹某某说:“听说你也想承包孟家沟的地,我包下了,咱们合伙承包。”曹某某说:“可行。”我说:“孟家沟那快地偏僻,不好管理,咱们多个人合伙,多个力量。”随后我们三个人商量好第二天就签合同。

第二天,我、郭XX、曹某某、郭XX、马定国和吕纪要到乡政府司法所的王金耀办公室签了一式三份承包合同。合同发包方是组里,郭XX在发包方上签字,承包方我、郭XX、郭XX、曹某某四个人在合同承包方上签字。合同一份在组里,一份在乡司法所,另一份在我们四个承包户里,在谁手里我说不清楚。

当时签订的合同大致内容是承包期限15年,亩数大约有10几亩,具体亩数我记不清了,承包费15年3000元第一年交2000元,第二年交余下的1000元。其他内容我回忆不起来了。因为当时这份承包合同算我、郭XX、曹某某和郭XX四人每人一份,所以承包费在合同签订后,我们四人每人出了500元钱交给组长郭XX,第二年,我们四人每人交了250元把余下的承包费1000元交给组里。

我们四个人和辽沟组签订承包孟家沟这块地合同前,孟家沟有两户农户居住,一户是张国安,他在他房后西边有两块地,一块有8分地,一块有5分地,一共有1亩3分地,他在这1亩3分地上种有玉米、芝麻、小麦和油菜等农作物,还有一块大沙垱,大约有6亩左右,这块地是组里的,组里没有分给农户,张国安在种着,今年种这一片,明年种那一片,没有全部种,每年只种一小片,有时候种有2亩左右,有时候种几分地,上面种的红薯,2000年开始他在这6亩大沙垱上种的是桃树,毛桐树和杨树;另一户是孟安堂,他在他门前河沟边有一片地,大约有2亩左右,1978年左右队里在这块地上种有江豆、芝麻等杂粮,后来队里不要了,孟安堂在种着,他在上面种的也是江豆、芝麻等杂粮,孟安堂在他房后北边还有三块地共有2亩地左右(从下往上排,第一块地有4分左右,第二块地有6分左右,第三块地是斜坡地,有1亩左右),他在这三块地上种的都是芝麻、绿豆、江豆、红薯等杂粮。另外组里还给孟安堂分有3.2亩耕地(其中1.2亩耕地在孟安堂门前河沟西边,2亩在房子南边到东边),孟安堂在这3.2亩地上种的芝麻、绿豆、江豆、红薯等杂粮。孟安堂在2001年迁走以后,他种的这7.2亩左右的地没人种地荒了,上面长的水蒿子,狗尾巴草等杂草。还有就是张付钦(五保户,1997年左右死亡)在1990年左右组里分给他2.1亩耕地(一块地有1亩5分,另一块6分地),这2.1亩地在孟安堂的地西边。另外张付钦在挨着他的地边开有2亩多荒地,他在他开的荒地上种有芝麻,张付钦1997年死后,组里分给他的2.1亩地和他自己开的荒地2亩多一共4.1亩左右没人种,地都荒了,上面长的赶驴棍,水蒿子、茅草等杂草。另外在孟家沟我们组里有8分机动地没人种,也在荒着,上面长的赶驴棍,水蒿子、茅草等杂草。孟家沟的河沟边和坟园、场、旧房子场这一片地估计不超过6亩地从大集体开始一直到我们四个人承包都是荒着。我们四个人和辽沟组签承包孟家沟地合同时,孟安堂种的7.2亩地从2001年搬走开始已经荒了,张付钦在孟家沟的4.1亩地,在张付钦1997年死后都一直荒着,长的都是水蒿子、茅草等杂草。我、曹某某、郭XX和郭XX和组里签订承包合同后,在张国安的1.3亩耕地上种树,为此张国安还说要去告状,后来他去哪告的状我不清楚。

孟安堂和张付钦在孟家沟的那11.3亩左右耕地和杂粮地荒了以后,属于辽沟组,签合同后,我们四个人在孟家沟这块地上种的都是杨树。我们在孟家沟种有28.4亩杨树,接着孟家沟和叶坪组的河边,我们在河边还种有不到10亩的杨树。孟家沟的地有叶坪组的,我们在孟家沟(包括辽沟组的地加上叶坪组的地)总共种有38.4亩杨树。这38.4亩杨树林,有1.3亩是种在张国安的耕地上;有7.2亩从孟安堂搬走到我们种杨树期间,也成荒地了;有4.1亩从张付钦1997年死后到我们承包地种杨树期间也是荒地;还有15.8亩从大集体一直到我们种杨树期间都是荒地;我们在叶坪组的河沟边种的10亩杨树从大集体开始到我们种杨树期间也一直都在荒着。我们在叶坪组种的这10亩杨树,树距间隔拉的很大,不符合退耕还林要求的株距和行距标准。除第二年我从板场村X组张运义处买了3、4百棵树苗外,都是曹某某提供的树苗。种树用的肥料和工钱都是我、郭XX、曹某某和张XX四人出钱。

我们在孟家沟种的林地,我知道在2005年验上退耕还林地,验上多少亩我不清楚,2005年,曹某某见到我,给我说:“今年咱们乡里有退耕还林指标,咱们种的杨树验上50亩退耕还林,咱们四家每家能使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后来知道是70亩。

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我使有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一亩地210元,12亩每年使2520元退耕还林补助款。三年共使了7560元退耕还林补助款。都是乡财政所通知我,让我拿身份证、户口本到财政所领存折,然后到信用社取钱。除了使这12亩退耕还林补助款以外,我没有使过其他钱。

(2)证人郭XX证言(内容同张XX)

(3)证人郭XX证言(内容同郭XX)

(4)证人张某某证言

我们村有9个组,分别是王庄组、冯庄组、后庄组、小二郎坪组、河西组、上场组、叶坪组和辽沟组。辽沟组有林地,2004年或2005年,辽沟组孟家沟的一户农户从山上迁了下来,那个处有几块荒地,这块荒地上种有杨树,是2004年以乡林站站长曹某某为首,张XX、郭XX和郭XX他们四人和辽沟组签订了承包孟家沟荒地的合同,然后他们在那种的杨树。我不知道合同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听说承包合同约定的亩数是20亩,其他内容我不清楚。辽沟组除了这四个人承包有地外,别的没有人承包。辽沟组验上的退耕还林地大致在孟家沟那一道沟。

(5)证人孟XX证言

孟家沟在大集体时开有10几亩耕地,大集体结束后我和张国安两家在辽沟组孟家沟住,2002年,我家有3亩多耕地,杂粮地2亩多,张国安(人们叫他张小安,是个五保户)有2亩左右耕地,杂粮地4亩多,张富钦有耕地1亩多,其它都是荒地、荒坡地。2002我家从板场村X组孟家沟搬到我大女儿孟巧玉家住(龙丰村),板场村X组给我家分那3亩多耕地现在别人种成杨树了。

2002年以前,我在辽沟组孟家沟的地每年都种有玉米、小麦,还种有少部分菜地,其他庄稼,我没有种。我家的地现在种上杨树了,听说是曹某某、郭攻万、郭攻柱、张XX他们种成杨树了,这地现在我不知道是谁的。

(6)证人孟XX证言(内容同上)

(7)证人孟XX证言(内容同上)

(8)证人张XX等证言(内容同上)

(9)证人张XX证言

2006年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我在板场乡林站工作人员杨振江跟领我们村X年150亩退耕还林管护费3000元现金,每亩是按照20元发放的,这150亩退耕还林管护费其中有我们村X组X亩管护费、叶坪组X亩管护费、辽沟组X亩管护费。

2006年,我们村管护费应领150亩,我领的150亩退耕还林管护费3000元,其中有我们村X组的70亩退耕还林管护费,由乡政府工作人员曹某某在我们村部从我跟领走了辽沟组的70亩退耕还林管护费1400元现金,下余的1600元我平时用于村里支出了。2006年,我在乡政府林站杨振江跟领取3000元退耕还林管护费后,没有隔几天,曹某某就到我们村部找到我说:“我在孟家沟种植的杨树要施肥,急需用钱,我听说辽沟组的管护费你领了,你把辽沟组的管护费给我”我说:“行”我就把辽沟组的70亩退耕还林管护费1400元给他了,随后他就走了。给曹某某辽沟组X亩退耕还林管护费1400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但我给我们村干部张中山、马定国、吕继耀说过。

我知道曹某某和辽沟组村民张XX、郭XX、郭XX合伙在辽沟组孟家沟处承包有地种植有杨树,辽沟组除了他们四人在孟家沟处种植的杨树验收上退耕还林了外,辽沟组其他农户没有验收上退耕还林,按照退耕还林政策他们应享受退耕还林管护费,所以在曹某某问要辽沟组管护费时,我就把辽沟组的70亩退耕还林管护费1400元交给曹某某了。

我就在2006年领了一次,我们村X年的150亩退耕还林管护费3000元,其它我没有领过我们村的管护费。2006年我们村的管护费是村会计马定国领的,他领116亩管护费2320元;2007年我们村的管护费是村会计吕继耀领的,他领多少管护费,我不清楚。

(20)证人马XX证言

在任板场村会计期间,我领过我们村管护费。2008年4月份,我在板场乡林站工作人员杨振江跟领我们村X年116亩退耕还林管护费2320元,每亩按照20元发放的,这116亩退耕还林管护费其中有我们村X组X亩管护费、叶坪组X亩管护费、辽沟组X亩管护费。2006年我们村管护费应领150亩,我领116亩,另外34亩退耕还林的管护费我听林站杨振江说是曹某某本人领的(我们乡政府工作人员曹某某在我们村X组承包有34亩地)。这2320元其中有1000元用于我们村干部交养老金,这1000元我交给乡民政所工作人员陈新晓,他没有给我办啥手续,这1000元用于村干部张某某、张中山、张秋霞、吕继耀和我的养老金。下余1320元在我跟保存着。我就在2008年领了一次2320元管护费,这2320元是2006年我们村的116亩管护费,其它我没有领过我们村的管护费。

(21)证人吕XX证言

2009年2月份,我在板场乡林站工作人员杨振江跟领我们村X年的116亩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2320元,每亩按照20元发放的,这116亩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其中有我们村X组、叶坪组、辽沟组的,具体他们每个组是多少亩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我不清楚。这2320元还在我跟保存着。我就在2009年2月份领了一次2320元生活补助费,这2320元是2007年我们村的116亩生活补助费,其它我没有领过我们村的生活补助费。我领的我们村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2320元应该我们村验收上的退耕还林户得,因我们村老会计马定国还没有给交手续,我不知道这116亩的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该发给我们村哪些退耕还林农户,所以我还没有发放。

曹某某在我们村X组有退耕还林地,他在我们村X组有多少亩退耕还林,我不清楚。但我知道曹某某和我们村X村民张XX、郭XX、郭XX四人合伙承包有辽沟组在孟家沟处地,种植的是杨树,后来验收上退耕还林了。他们哪年承包辽沟组地的,我回忆不清。我任村治保主任时分包在辽沟组,辽沟组开始筹备承包孟家沟地时,辽沟组召开承包孟家沟地群众会,我参加了一次辽沟组承包孟家沟地的群众会,但这次群众会孟家沟地没有发包出去。后来,我听说是乡政府工作人员曹某某和辽沟组村民张XX、郭XX、郭XX四人承包了辽沟组在孟家沟的地,他们承包后在孟家沟处的地种植上杨树,他们是咋承包辽沟组在孟家沟地的,我不清楚。他们在辽沟组孟家沟处的荒耕地上、荒坡上、荒沟边上都种植有杨树,具体荒耕地和荒坡、荒沟上各种植有多少亩杨树,我说不清。

3、综合证言

(1)证人申XX证言

证实退耕还林的验收办法和过程

(3)证人王XX证言

其证言同上。

(4)证人张XX证言

其证言同上。

4、书证

(1)被告人曹某某户籍证明一份。

(2)板厂乡政府关于被告人曹某某1999年至2009年任职情况书面证明一份。

(3)中共内乡县X乡委员会板发(2009)X号文件一份。

(3)中共内乡县X乡委员会板发(2006)X号文件一份。

(4)内乡县人民法院(2006)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5)板厂乡X村、符庄村X年退耕还林兑付底册复印件6份。

(6)板厂乡补发退耕还林名单一份。

(7)板厂乡X村X、1984年度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决算报表各一份。

(8)有关板厂乡政府对曹某某等四人罚没x元的票据复印件。

(9)板厂乡X村、符庄村X、2006年度及板厂乡2007年度退耕还林生活补助兑付底册。

(10)板厂乡X村于板厂乡林站营造林地承包合同书一份。

(11)中共内乡县X乡纪委板纪文(2008)X号文件关于曹某某等四人所犯错误的处理意见。

(12)板厂乡司法所关于板厂村X组与曹某某等人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书一份。

(13)板厂村X组与曹某某等人土地承包合同书及承包费收据各一份。

(14)曹某某等人领取2005年度退耕还林补贴款的邮政储蓄存单复印件。

(15)曹某某等人领取2006年度退耕还林补贴款的邮政储蓄存单复印件。

(16)曹某某等人领取2007年度退耕还林补贴款的邮政储蓄存单复印件。

(17)河南省豫财办金(2006)X号文件关于做好2006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的通知。

(18)内乡县2003、2005、2006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县级复查验收办法。

(19)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技术操作细则。

(20)国务院2007年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摘自卷五P44-47。

(21)内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内政办(2002)X号关于退耕还林工程种苗管理办法、检查验收办法和林木管护办法的通知。

(22)河南省林业厅2007年度关于印发退耕还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3)河南省林业厅2003年度关于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24)板厂乡X村民张XX等人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书。摘自卷五P79-125。

被告方提供证据如下:

1、土地承包合同两份

2、证人郭XX、张XX、郭XX当庭作证,证实四人承包的土地系耕地,存在是年荒种的情况,但不属于四荒。

关于起诉书指控第二、三笔,被告人对自己的供述不予认可,况且该地至今仍享受退耕还林政策,没有有效地证据证实被告人隐瞒土地属性、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事实,因而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认为被告人行为系经济合同纠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贪污数额被告人辩称自己之应当对所得的8600元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应以被告人参与的数额为量刑标准,即被告人曹某某参与贪污的数额为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任内乡县X乡林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案发前就已经主动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违法所得x元依法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金玉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张珂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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