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非法拘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田彦奇(已判处)以讨债为名伙同李克举(已判处)召集的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将被害人郭××强行拉至其白色桑塔纳轿车上(车牌号豫x),郭××不上车,田彦奇、刘某甲等人便殴打郭××,致使郭××身上多处受伤。后田彦奇、刘某甲等人开车强行将郭××拉上桑塔纳轿车行至驻马店市时,刘某甲等人逃跑,田彦奇被机场高速交警支队民警抓获。200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郭××右上颌骨之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同案被告人田彦奇与被害人郭××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田彦奇已赔偿被害人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疗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人郭××对被告人田彦奇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同案犯田彦奇、李克举的供述,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赔偿协议书,被害人郭××的陈述及书面申请,证人刘某乙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公(郑)伤检(鉴)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均应予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酌定量刑情节:(1)具有殴打情节;(2)被告人系自首;(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5)同案被告人田彦奇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跃武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琚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拘禁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