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泽云,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52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杨波,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瑞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泽云、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杨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自1979年6月19日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并于1996年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曾让电视台对双方分居事实及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报道。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亦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2009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同意离婚。
3、证人荆ⅹⅹ、丁ⅹⅹ、李ⅹⅹ、荆ⅹⅹ、邢ⅹⅹ、张ⅹⅹ、李ⅹⅹ、李ⅹⅹ证言,证明原、被告已分居十多年。
4、小李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同意离婚,拆迁安置费被告已领走一半。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没有分居13年。关于电视台报道的问题,并非原告所说的报道原、被告分居事实和财产分割,而是被告经常看到法制频道为老百姓解答问题,就打电话进行了咨询。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申请其长女赵ⅹ出庭作证,证人为被告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分居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赵ⅹ(X年X月X日生)和次女赵ⅹⅹ(X年X月X日生)。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向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咨询相关房产问题,该台委派记者对原、被告进行了采访,并播放了采访内容,导致双方产生纠纷。2007年5月因双方所住房屋拆迁,被告跟随长女赵ⅹ生活,原告自行租房居住。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赵ⅹ证言、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近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若能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瑞敏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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