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严某与上海某某金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某。

委托代理人凌某。

被告上海某某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原告严某与被告上海某某金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⑷噶馨硎罄溃ㄒ煞泶罄猩迸翟s适用简某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凌某、被告上海某某金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某某、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诉称,原告于1997年10月起在被告处工作,2009年1月20日被诊断为铸工尘肺一期,2009年4月13日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伤残。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原告曾提起仲裁,但仲裁委仅支持了原告部分请求,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5月至6月期间继续治疗垫付的医药费人民币903.40元,因工伤认定、鉴定而产生的交通费286元、查档费4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98年10月至2009年6月期间享有的保健食品费13,440元及后期保健食品费37,800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职业病检查费用15,000元,拖欠的2007年2月工资差额783元、2007年8月工资差额704元及2008年10月工资差额1,000元x%赔偿金871.75元,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536.96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2,042.1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14.41元x%赔偿金4,273.38。其余同意仲裁裁决。

被告上海某某金属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持垫付的医药费、交通费、保健食品费、职业病检查费无法律依据,原告工资实行计件制,被告已足额发放原告每月工资,故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被告自2007年12月1日起申请综合计时制,平时也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和延时加班情况,故除了仲裁裁决的加班工资数额外,不同意再支付原告加班工资。据此,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7年10月起至被告处从事铸铁制造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制,双方签有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止。原告现仍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原告缴纳2003年8月至今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009年1月20日原告经上海市职业病医院诊断为铸工尘肺一期。2009年3月9日原告经原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4月13日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双方对工伤认定书及鉴定结论书均未提出异议。

2007年原告月平均工资为1,400元,2008年原告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被告每月发放原告工资不规律。2007年2月原告领取工资617元(被告称该月工资已无法查询)。2007年8月原告的工资为871.3元,于10月8日进工资卡;2008年10月的工资1,917元,于12月25日进工资卡,工资实行计件制。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原告的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休息日为星期日”。原告称2007年上班时间为7:00-11:00、11:30-17:30,每月没有休息;2008年上班时间为7:00-11:00,11:30-16:30,每周休息一天。被告称上下班时间公司是这样规定的,但休息日不固定,实际工作过程中因原告工作实行计件制,工作时间宽松,当天上班的话就有产品,有产品就算出勤,故被告的出勤是根据原告是否做出产品来统计的,但考勤不记录原告上下班时间。

2009年7月8日原告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月至5月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2009年5月至6月医疗费903.40元、因认定工伤和鉴定而产生的交通费286元、查档费40元、1998年10月至2009年6月期间保健食品费13,440元、后期37,800元、支付职业病检查费15,000元、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8元、2007年2月、8月、2008年10月和2009年1月工资差额3,487元x%补偿金871.75元,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536.96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2,042.1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14.41元x%补偿金。2009年12月1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2月1日至4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652.17元、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元、2007年6月至11月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803.06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裁决书、鉴定结论书、工资支付情况表、批复、银行单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9年1月20日被诊断为职业病,同年4月13日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当日止。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原告发生的医疗费应向相关机构理赔,现原告向被告主张2009年5-6月医疗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查档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上海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的矽肺、石棉肺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沪劳保发(1998)X号文)规定,对企业矽肺、石棉肺患者的保健品费,从现行的每月100元调整至105元。原告患有铸工尘肺,不属于保健品享受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98年10月至2009年6月保健食品费13,440元、后期保健品费37,8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同意为原告安排体检,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的体检费15,000元同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确认2007年原告月平均工资1,400元,2008年月平均工资1,500元,上述金额仅为年度工资平均值,原告无依据证明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上述金额。原告工资实行计件制,被告应根据原告的出勤及产品量对原告计发工资,但不得低于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被告于2007年2月支付原告617元,应补足133元。被告发放工资的时间不固定,2007年8月、2008年10月发放的工资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告主张该2月少发工资依据不足,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x%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提交了工资表和考勤表来证明原告每日出勤情况,据本院核对,2007年7月、8月工资表每日的工资发放情况和考勤表的出勤日并不完全一致,且这两月的考勤表的记载有涂改迹象,被告称涂改过的是原告病假,但并未提供病假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认可,工资表上发放工资的均认定原告当日出勤。根据工资表发放情况记载,2007年6月至11月原告休息日加班共计12日。原告主张2007年度全月无休,但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基于原告工资实行计件制,故原告出勤当日的工资应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扣除。据此,被告应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803.06元。因工资表并未记录原告上下班时间,故原告主张延时加班工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原告的岗位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主张上述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工资表,原告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故原告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加班工x%赔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4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652.17元、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8.31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某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4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652.17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某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378.31元。

三、被告上海某某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某2007年6月至2007年11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803.06元。

四、被告上海某某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某2007年2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33元。

五、原告严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

书记员杨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