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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中科发展公司与河南省郑州油脂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9-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296-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296-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中科发展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郑生,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阴玉英,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郑州油脂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仝某某,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先进,郑州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中科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中科公司)因与河南省郑州油脂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油化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蔡峰虽以郑州油化集团名义与烟台中科公司签订有租车合同,但郑州油化集团并未实际履行,未租用其槽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秦德平

代理审判员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曹书瑜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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